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明異議人 陳昱琳 陳元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4 月10日雄檢欽峽106 執聲他484 字31828 號函之決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異議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偵辦「美的世界集團」違反銀行法事件,而於102 年3 月18日以雄檢瑞商101 他10341 字第24070 號函將聲明異議人陳昱琳所獨資經營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於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所開設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陳昱琳)」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及聲明異議人陳昱琳與陳元文(以陳俊傑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花蓮分行「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予以凍結,嗣對聲明異議人陳昱琳等人提起公訴,惟本案就聲明異議人陳昱琳被訴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判決定讞,該判決中雖認定上開帳戶內款項應發還被害人,惟該帳戶內之款項實為聲明異議人陳昱琳及陳元文所有,非該案違法吸金被害人之被害資金,聲明異議人陳昱琳、陳元文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發還上開扣押資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4 月10日雄檢欽峽106 執聲他484 字31828 號函駁回,爰依法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並未對聲明異議人陳昱琳或陳元文為有罪之判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且聲明異議人陳元文並未因本案經起訴,更非屬受刑人至明,是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