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陳惠珠 鄭吉林 鄭吉宏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被 告 楊芳銘 簡榮輝 陳榮昌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