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賴俊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林勇吉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莊凱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