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訴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54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高雅雯明知其以帳號「Z0000000000 」刊登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售「珍妮佛羅培茲代 言打造完美女神Body Light魅體朔( 1 盒7 包) 」產品所使用之照片1 張( 分別顯示在網頁左上角及商品資訊兩處) ,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而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澤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 年6 、7 日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 ○0 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擅自重製澤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上開照片,再將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所經營之上述拍賣網站,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澤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案經澤洋公司依法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與澤洋公司達成調解,澤洋公司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