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自 訴 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自 訴 人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自 訴 人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被 告 趙建喬 被 告 余俊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