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李文華 周南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