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9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至3行累犯部分更正如後,第8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及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6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104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違犯本罪,所為實不足採。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並考量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72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上,兼衡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882號被 告 吳建興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建興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104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 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二姐小吃部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分許,行經高雄 市鳳山區中安路與桂明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3時23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建興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駕駛人測得酒精濃度檢定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檢 察 官 李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