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鄭先娥 被 告 馮聖融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