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易字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振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 第13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玖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04年5月18日起至107年1月22日止,在欣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下稱「欣伯公司」、「勵碩公司 」)擔任業務,負責開發客戶及向客戶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6年10月間起,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 接續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款後,均未繳回「欣伯公司」、「勵碩公司」,反存入甲○○所自行申請開立之帳戶內,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挪作己用,侵占「欣伯公司」、「勵碩公司」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63 萬928元。嗣因「欣伯公司」、「勵碩公司」察覺有異,與 甲○○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欣伯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3-37頁,本院院一卷第41頁),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邱世安、張欣民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字卷第33-37、277-281、303-306頁),復有被告之勞工 保險加保申請表、被告簽立之切結書、請款單影本37份及送貨單影本83份、告訴人公司所製作之回收金額與應收金額比較表在卷可稽(他字卷第9-11、15、69、71-269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實施犯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係利用同一業務上持有上開公司款項之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主觀上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且侵害之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業務員,本應忠於職守,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所持有之款項,所為誠屬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智識程度高中肄業、目前自己創業、月收入約4至5萬元、要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院一卷第65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所侵占之263萬928元,雖未扣案,然係被告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李月君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金額(新臺幣) │繳回金額 │侵占金額(│ │ │ ├─────┬─────┤(新臺幣/ │新臺幣/元 │ │ │ │請款單金額│小計 │元) │) │ ├──┼──────┼─────┼─────┼─────┼─────┤ │1 │鮮到家 │110,257元 │111,889元 │0元 │111,889元 │ │ │ ├─────┤ │ │ │ │ │ │1,632元 │ │ │ │ ├──┼──────┼─────┼─────┼─────┼─────┤ │2 │邱師父 │22,845元 │57,408元 │22,408元 │35,000元 │ │ │ ├─────┤ │ │ │ │ │ │34,563元 │ │ │ │ ├──┼──────┼─────┼─────┼─────┼─────┤ │3 │牛世界火鍋店│16,564元 │30,550元 │0元 │30,550元 │ │ │ ├─────┤ │ │ │ │ │ │13,986元 │ │ │ │ ├──┼──────┼─────┼─────┼─────┼─────┤ │4 │品價牛排 │12,240元 │12,240元 │0元 │12,240元 │ ├──┼──────┼─────┼─────┼─────┼─────┤ │5 │小麟 │11,320元 │11,320元 │0元 │11,320元 │ ├──┼──────┼─────┼─────┼─────┼─────┤ │6 │蕎米屋 │13,410元 │13,410元 │3,230元 │10,180元 │ ├──┼──────┼─────┼─────┼─────┼─────┤ │7 │街頭牛肉爐 │270,560元 │270,560元 │0元 │270,560元 │ ├──┼──────┼─────┼─────┼─────┼─────┤ │8 │街頭西環 │177,080元 │177,080元 │0元 │177,080元 │ ├──┼──────┼─────┼─────┼─────┼─────┤ │9 │北京小鍋 │151,351元 │151,351元 │79,972元 │71,379元 │ ├──┼──────┼─────┼─────┼─────┼─────┤ │10 │小燕廚房 │52,224元 │52,224元 │0元 │52,224元 │ ├──┼──────┼─────┼─────┼─────┼─────┤ │11 │一洋水產 │35,481元 │35,481元 │8,643元 │26,838元 │ ├──┼──────┼─────┼─────┼─────┼─────┤ │12 │紐西蘭牛排店│39,861元 │39,861元 │14,861元 │25,000元 │ ├──┼──────┼─────┼─────┼─────┼─────┤ │13 │靜岡 │22,382元 │22,382元 │0元 │22,382元 │ ├──┼──────┼─────┼─────┼─────┼─────┤ │14 │陳家麵家館 │3,952元 │12,389元 │0元 │12,389元 │ │ │ ├─────┤ │ │ │ │ │ │8,437元 │ │ │ │ ├──┼──────┼─────┼─────┼─────┼─────┤ │15 │欣泉河粉 │42,722元 │42,722元 │0元 │42,722元 │ ├──┼──────┼─────┼─────┼─────┼─────┤ │16 │欣泉河粉(小 │41,558元 │41,558元 │0元 │41,558元 │ │ │港) │ │ │ │ │ ├──┼──────┼─────┼─────┼─────┼─────┤ │17 │茄萣蘇芊芊 │23,199元 │23,199元 │18,101元 │5,098元 │ ├──┼──────┼─────┼─────┼─────┼─────┤ │18 │東港強 │424,525元 │424,525元 │20,955元 │403,570元 │ ├──┼──────┼─────┼─────┼─────┼─────┤ │19 │傅翁 │461,320元 │856,841元 │237,433元 │619,408元 │ │ │ ├─────┤ │ │ │ │ │ │3,542元 │ │ │ │ │ │ ├─────┤ │ │ │ │ │ │373,499元 │ │ │ │ │ │ ├─────┤ │ │ │ │ │ │18,480元 │ │ │ │ ├──┼──────┼─────┼─────┼─────┼─────┤ │20 │小麟(旗山) │3,043元 │3,043元 │0元 │3,043元 │ ├──┼──────┼─────┼─────┼─────┼─────┤ │21 │熊鮮私廚 │373,499元 │373,499元 │158,918元 │214,581元 │ │ │ │ │ │ │ │ │ │ │ │ │ │ │ ├──┼──────┼─────┼─────┼─────┼─────┤ │22 │吳進忠 │90,162元 │159,563元 │3,813元 │155,750元 │ │ │ ├─────┤ │ │ │ │ │ │65,588元 │ │ │ │ │ │ ├─────┤ │ │ │ │ │ │3,813元 │ │ │ │ ├──┼──────┼─────┼─────┼─────┼─────┤ │23 │李忠民先生 │73,658元 │173,702元 │36,737元 │136,965元 │ │ │ ├─────┤ │ │ │ │ │ │71,729元 │ │ │ │ │ │ ├─────┤ │ │ │ │ │ │28,315元 │ │ │ │ ├──┼──────┼─────┼─────┼─────┼─────┤ │24 │金大尉 │18,645元 │18,645元 │3,964元 │14,681元 │ ├──┼──────┼─────┼─────┼─────┼─────┤ │25 │五坪肉舖 │740,343元 │772,338元 │647,817元 │124,521元 │ │ │ ├─────┤ │ │ │ │ │ │31,995元 │ │ │ │ ├──┴──────┼─────┴─────┼─────┼─────┤ │合計 │3,887,780元 │1,256,852 │2,630,928 │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