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16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長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長鋐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 號之醇麒日式燒烤店內用餐,因多次向店員蘇雅菁借用行動電話後遭拒,便在該店內喧嘩吵鬧,干擾店家營業,店員遂報警處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陳冠宏、黃政憲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林長鋐明知身穿警察制服之陳冠宏、黃政憲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人,不服員警陳冠宏、黃政憲勸導離開,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突以左手戳推員警陳冠宏胸口及敲打其胸前之警用密錄器,員警黃政憲見狀喝斥林長鋐,林長鋐乃承前同一犯意,接續以輕蔑口吻回應道:「唉唷小兄弟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等語,並以左手拍打員警黃政憲之右肩,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陳冠宏、黃政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林長鋐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易字卷第28、57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用手指碰觸員警陳冠宏之胸口、以左手拍員警黃政憲之右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當時我已經喝到第二輪酒,意識不清楚,我在憲兵學校當副指揮官退休,帶過警察好幾千人,碰到警察,習慣稱警察為老弟跟他們問好,不可能為妨害公務之行為,絕無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於108 年6 月4 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 號之醇麒日式燒烤店內用餐,因多次向店員蘇雅菁借用行動電話後遭拒,便在該店內喧嘩吵鬧,干擾店家營業,店員遂報警處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陳冠宏、黃政憲據報前往現場處理,員警陳冠宏、黃政憲均身穿警察制服,勸導被告離開各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12頁,易字卷第27頁),核與證人即店員蘇雅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3至15頁)、證人即員警黃政憲、陳冠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黃政憲部分:見易字卷第66至70頁;陳冠宏部分:見易字卷第70至74頁)均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書(見警卷第3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40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見警卷第27、29頁)、店家監視器及警用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33至37頁)、本院於109 年4 月6 日勘驗筆錄暨警用密錄器擷取畫面照片(見易字卷第57至66、81至109 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店員蘇雅菁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08 年6 月4 日19時許,與10多名朋友在我們店裡用餐,客人自己帶3 瓶威士忌,在店內點10瓶金牌台灣啤酒,於同日22時許,被告友人相繼離去,只剩被告一人在店裡喝酒,他向我借手機打電話給他朋友,我有借他手機,總共打了2 個號碼10通電話,後來我就不借被告手機,被告堅持要借手機並拍打桌子,我就打電話報警請員警到場協助。警方到場後,勸導被告離開,被告堅持不離去,並對警方嗆聲,且拍打警方。我有看到被告拿起手機對警方拍攝錄影,就轉身進入廚房忙,我有聽到警方對被告說「你為什麼要拍打我?」,我到外面查看,警方已經將被告壓制在地上等語(見警卷第13至15頁)。證人即員警黃政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當天接到派出所通報店家需要警方協助,有人酒醉滋事,我和員警陳冠宏就趕到現場處理。有一位酒醉的先生(按:指被告),我們到場請他離開,他對我們的態度並不友善,但基於他沒有違法,我們只能好言相勸他離開,直到他情緒激動戳我同事陳冠宏的密錄器,勘驗過程中聽到「叩、叩、叩」的聲音就是被告敲打員警陳冠宏胸口的密錄器,後來我以比較嚴厲的態度請被告離去,但被告不聽勸阻,用手撥開我的手,拍打我的肩膀說「老弟阿,不要這樣子」,我認為當時我在執行公務,旁邊有其他客人,不應該受到被告的侮辱對待,且為防止被告進一步動作,我就將他壓制在地,請求支援將他帶回所內偵辦。被告當時意識是清楚的,因為我請他離開時,被告表示他是在那邊消費,為何要離開?能和我一應一答等語綦詳(見易字卷第66至70頁),證人即員警陳冠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接到派出所無線電通報,有人在燒烤店滋事不願意離開,尋求協助,我們到場時先勸導被告離開,後來被告情緒上來,用手戳我胸口密錄器的位置好幾下,勘驗過程中出現「叩、叩、叩」的聲音就是被告敲打密錄器所致,當下我覺得不受尊重、受辱,被告有挑釁公權力、不友善的行為,被告對員警黃政憲說「小兄弟,不要這樣子」並拍打其肩頭,有受到侮辱的感覺,當時我們在執行公務,被告不應該這樣稱呼我們,也不該隨意觸碰我們。當時被告意識清楚,能清楚回答身分證字號,跟我們對答如流,沒有喝醉到斷片狀態等語明確(見易字卷第70至74頁)。 ㈢參以本院於109 年4 月6 日當庭勘驗員警陳冠宏之警用密錄器光碟(勘驗內容詳如附件),勘驗結果顯示:⑴密錄器之錄音錄影光碟播放流暢並無剪輯之痕跡,畫面中之人物影像及對話均係呈現自然、無修改痕跡。⑵被告一開始坐在店家門口外騎樓之用餐座位上與員警黃政憲(即甲員警)、員警(即乙員警)對話,被告拿出手機朝著員警拍攝且表示不願離開,嗣員警黃政憲、陳冠宏詢問店員先前被告之狀況,店員表示被告一直向店員借手機,不借就罵店員,請被告離開,被告還是繼續待著不離開,影響店家做生意,故員警黃政憲、陳冠宏仍不斷地勸導被告離開。被告突然伸出左手往員警陳冠宏方向指去,聽到急促敲打密錄器之聲音數下,員警黃政憲在旁見狀,旋即抓住被告之左手,制止被告之行為,並再次請被告離開,被告之左手從員警黃政憲手中掙脫後,被告轉身說道:「唉唷小兄弟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並同時以左手拍打員警黃政憲之右肩一下,員警黃政憲見狀,旋抓住被告之右肩將其壓制在地。⑶員警黃政憲、陳冠宏執行公務過程中,一開始口氣、態度均屬平和、客氣,被告說話語調正常、意識清楚,還持手機拍攝員警、店員蒐證,嗣因被告屢勸不聽,且出現敲打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拍打員警之肩頭動作,故員警黃政憲、陳冠宏態度轉為嚴肅並將被告壓制在地。此有上開勘驗筆錄暨警用密錄器擷取畫面照片(見易字卷第57至66、81至109 頁)存卷足參。 ㈣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勘驗內容及結果可知: ⒈員警黃政憲、陳冠宏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2 人均身穿著警察制服,故被告明知黃政憲、陳冠宏2 人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中之公務員甚明。 ⒉證人蘇雅菁為醇麒日式燒烤店之店員,證人黃政憲、陳冠宏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渠等與被告並無任何怨仇,均經具結擔保渠等證言之可信度,且經本院勘驗前揭警用密錄器光碟,顯示員警黃政憲、陳冠宏到場先以勸導方式請被告離開,被告反以官商勾結誣指員警,並持手機拍攝員警及店員進行蒐證,意識清楚、對答如流。被告屢勸不聽,突然接近員警陳冠宏,以手戳推員警陳冠宏胸口,敲打員警陳冠宏胸前配戴之警用密錄器,挑釁執行公務之員警,員警黃政憲見狀喝斥被告,並出手制止被告之行為,被告掙脫員警黃政憲徒手箝制後,旋以輕蔑口吻向員警黃政憲回應道:「唉唷小兄弟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等語,並出手拍打員警黃政憲之肩頭。益徵證人蘇雅菁、黃政憲、陳冠宏之證述與事實均相符,而堪採信。 ⒊被告在店員與其他客人眾目睽睽之下,以手戳推員警陳冠宏胸口,敲打員警陳冠宏胸前配戴之警用密錄器,復以輕蔑口吻稱呼員警「小兄弟」,並出手拍打員警黃政憲之肩頭,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而言,被告之舉動及言詞不僅侵犯到員警之身體,更損及公務員執法之尊嚴,顯係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至明。 ㈤至被告辯稱:用手指碰員警陳冠宏之胸口,用左手拍員警黃政憲之右肩,均是向員警打招呼之方式云云。惟查,被告上開行為,係在員警黃政憲、陳冠宏到場後屢勸被告離開不成,被告突然出手戳推員警陳冠宏胸口,敲打其胸前配戴之警用密錄器,復經員警黃政憲喝斥制止,被告仍繼續以輕蔑口吻稱呼員警「小兄弟」,並出手拍打員警黃政憲之肩頭,顯有挑釁執行公務之員警、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絕非向員警打招呼之友善言行舉止,至為灼然。是故,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推諉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㈥綜核上情,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是被告首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40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8 年12月25日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40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對員警陳冠宏、黃政憲為上開推戳胸口、敲打警用密錄器、直呼員警為「小兄弟」並拍打右肩之侮辱舉動,係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係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員警陳冠宏、黃政憲身穿警察制服到場勸導其離開,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徒手推戳員警之胸口及敲打胸前之警用密錄器、直呼員警為小兄弟並拍打其右肩,以輕蔑之肢體動作及言詞侮辱公務員,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嚴重損及公務員執法尊嚴,並降低當時在場民眾對公務執行之尊崇性及服從性,不利國家整體正確價值之建立,有礙往後公務推展之順利,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猶辯,態度非佳。惟念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軍人退伍後擔任導遊、目前因疫情關係無團可帶無收入、已婚、育有3 名子女均已成年、與配偶、女兒同住(見易字卷第78頁)之智識程度、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葉郁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 │勘驗標的: │ │「監視器及員警側錄畫面」光碟之「員警側錄畫面」資料夾內 │ │㈠「2019_0604_230206_187」檔案 │ │㈡「2019_0604_230706_188」檔案 │ ├─────────────────────────────┤ │勘驗長度: │ │㈠00:00:00至00:05:00(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06/04 23:02:04至│ │ 23:07:04) │ │㈡00:00:00至00:02:35(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06/04 23:07:04至│ │ 23:09:39) │ ├─────────────────────────────┤ │勘驗內容: │ │(與被告對話之員警稱為甲員警,配戴密錄器之員警稱為乙員警,│ │灰色上衣之店員稱為A 店員,黑色上衣之店員稱為B 店員) │ │㈠「2019_0604_230206_187」檔案 │ │被 告:老弟,你不要跟我玩啦,回去啦! │ │甲員警:我沒有跟你玩啊!我哪有跟你玩。 │ │被 告:你不要跟我玩了啦! │ │甲員警:我現在在跟你處理公務耶。 │ │被 告:好,我要告你喔!我要告你擾民。 │ │甲員警:擾民喔,好啊!你去告啊! │ │被 告:對。寫好,我資料你要寫喔。 │ │乙員警:阿你是住這附近嗎? │ │被 告:阿你現在不回去是啊? │ │乙員警:為什麼我要回去? │ │被 告:好。 │ │甲員警:你可以在這邊坐,我為什麼要在這邊站啊! │ │乙員警:對啊。 │ │被 告:啊我有喝酒醉啊! │ │甲員警:你跟我講,為什麼你能在這邊坐,我不能在這邊站啊? │ │被 告:那我沒有開車啊! │ │甲員警:我沒有說你開車啊。 │ │乙員警:我沒有說你開車啊。 │ │被 告:那為什麼那麼多酒店為什麼你來這個店,其他店都不去。│ │甲員警:你又知道我們不去了? │ │被 告:我告你公器私用。 │ │甲員警:公器私用。好。 │ │被 告:好。 │ │甲員警:好,什麼公器,什麼私用。 │ │被 告:你不要跟我玩啦! │ │甲員警:我沒有跟你玩啊,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在跟你玩餒。 │ │被 告:好,你現在要跟我玩喔,好,玩,坐下、坐下。 │ │甲員警:幹麻要坐下,我為什麼要聽你的話? │ │被 告:好,我現在要錄相喔。 │ │甲員警:好啊,你錄啊! │ │被 告:你要跟我玩是不是,你玩不過我的。 │ │甲員警:好啊! │ │被告:好,坐好,坐好。好,來來來,好,來,來,公器私用。 │ │(被告拿起手機朝員警拍攝) │ │甲員警:公器私用。 │ │被 告:沒事跑到私人機關,好,好啦,沒有事跑到私人機關,這│ │ 個老百姓沒有酒駕,也沒有犯錯,這個人居然跑到私人的│ │ 公司私人的快炒100,幹什麼。 │ │甲員警:趕快離開了啦! │ │乙員警:吃飽就回去休息。 │ │被 告:好好玩,坐下坐下,他沒有事。 │ │甲員警:我為什麼要聽你的話坐下? │ │被 告:對,就沒事,就來這裡。 │ │甲員警:老闆娘,他來多久了? │ │被 告:我來很多時間。 │ │A 店員:很久了。 │ │B 店員:他們的客人都走了。 │ │甲員警:你們有沒有…借我登記一下你們的資料好不好。 │ │被 告:就簽證、就登記,這個警察機關,沒有事,來到這裡,這│ │ 個人也沒有開車,這個人也沒有開車,這個人也沒有酒駕│ │ ,這個人也沒有犯錯。 │ │乙員警:蘇小姐是妳嗎? │ │B 店員:對。他…我們不借他…我們借他很多次了,通話記錄也可│ │ 以看到。 │ │被 告:對對對。 │ │B 店員:後來電話不借他,他就罵三字經,還在那裡說有的沒有的│ │ 。 │ │被 告:對對對,公家機關跟私人企業,公私勾結。 │ │甲員警:你在那邊造成人家的困擾,人家報警找我們來。 │ │B 店員:對啊!還給我們… │ │乙員警:蘇小姐,這是你的電話嗎? │ │B 店員:對。 │ │乙員警:妳身分證可以留一下嗎? │ │B 店員:Z000000000。 │ │乙員警:好,謝謝。 │ │乙員警:剛剛是一群人過來? │ │B 店員:是很多人,大家都要走了,要帶他走,他就不走,在這邊│ │ ,他打電話給他的朋友,他們根本都不接,他已經跟我借│ │ 手機打他朋友的電話,我的手機也打不通,他已經打了很│ │ 多通了,我跟他又不認識,我為什麼要借他,我不一定要│ │ 借他啊。 │ │乙員警:你不用借他沒關係啊! │ │A 店員:啊不借他,他就不行啊,他就發飆啊!就發飆啊!就譙我│ │們小姐,罵三字經阿,拍桌子有的沒有的。 │ │【同時甲員警及被告仍在對話,如下: │ │甲員警:啊人家說你在那邊罵髒話阿。 │ │被 告:哪裡有罵髒話?你沒有錄音阿。 │ │甲員警:我是沒有聽到,但人家有講啊。 │ │被 告:有,你給我放看看。 │ │甲員警:我來這邊了解狀況… │ │被 告:你給我開出來。 │ │甲員警:我來這邊了解狀況。 │ │被 告:我是革命軍人,我哪一點有公務機關… │ │甲員警:是是是,你革命軍人。 │ │被 告:你跟她沒有關係,好,來講。 │ │甲員警:我們跟她沒什麼關係。 │ │被 告:我哪一點犯錯你跟我講。 │ │被 告:厚,這個人沒事幹跑到這裡來,現在怎樣? │ │甲員警:沒有怎樣啊。 │ │被 告:怎樣?我也沒有酒駕。 │ │甲員警:需不需要我們協助啦? │ │被 告:不需要。 │ │甲員警:那你要不要離開了啦? │ │被 告:我為什麼要離開。我在這邊吃飯啊!他們可以吃飯,我為│ │ 什麼不可以吃飯? │ │被 告:啊有什麼事,你講清楚。 │ │甲員警:我沒有要幹嘛啊! │ │被 告:告我啊! │ │甲員警:我為什麼要告你,你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告你。 │ │被 告:告我什麼事。 │ │甲員警:人家覺得你在這裡造成人家的困擾了啊! │ │被 告:什麼困擾,來來來,老闆。什麼困擾,你過來。】 │ │B 店員:我要麻煩你。 │ │被 告:我造成你什麼困擾,你現在跟他講。 │ │B 店員:你一直要跟我們借手機。 │ │被 告:好,我錄影,現在警察過來啊!什麼困擾?過來啦,什麼│ │ 困擾? │ │(被告起身面對店員並持手機朝店員拍攝) │ │B 店員:你一直跟我們借手機,我們不借你,你就罵我們。 │ │被 告:不借你,沒關係。 │ │B 店員:還在我們那邊拍桌子。 │ │被 告:好,沒關係,不借沒關係。你現在要怎麼? │ │B 店員:是你怎樣,還是我們怎樣? │ │被 告:是你找警察過來,現在是怎樣? │ │B 店員:啊因為你在那邊發飆啊,罵我們啊,罵三字經啊,拍桌啊│ │ 。 │ │被 告:我哪有罵三字經,來,還原真相。還原真相,哪一點? │ │B 店員:很嚴重,我們請他離開,就這樣。 │ │乙員警:好了啦,人家請你回去了啦。 │ │甲員警:人家請你離開了。 │ │被 告:好,還原真相,哪一點罵妳啊!我如果罵妳我跟妳賠不是│ │ ,來來來。 │ │乙員警:現在店家請你回去,你離開喔。 │ │B 店員:我們請你走。 │ │甲員警:先生,店家請你離開就離開了啦。 │ │B 店員:我們請你走。 │ │被 告:我不要。 │ │乙員警:這人家做生意的地方耶。 │ │被 告:對。做生意的地方。 │ │B 店員:你影響到我們了。 │ │被 告:所以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現在怎樣,錄下。 │ │B 店員:有沒有我們監視器都有錄下啦! │ │被 告:警察局跟你有什麼關係,為什麼來了? │ │甲員警:離開了啦! │ │被 告:我犯什麼錯來了?來? │ │甲員警:你造成人家工作上的困擾。 │ │被 告:什麼困擾。我有犯錯嗎? │ │甲員警:人家店員就請你離開了你還不離開? │ │被 告:我在吃飯,為什麼請我離開? │ │㈡「2019_0604_230706_188」檔案 │ │甲員警:可以離開了啦! │ │被 告:他們來吃。 │ │甲員警:他們不想賺你這筆錢可不可以啦! │ │被 告:他們來吃飯我為什麼不能啊! │ │甲員警:他們不想賺你的錢可不可以啦! │ │被 告:啊他家的事情啊! │ │甲員警:他開的店為什麼不離開。 │ │被 告:他們來我為什麼不能來。 │ │甲員警:為什麼她一定要接待你。你又不配合,你又不是好客人。│ │被 告:我不配合什麼東西。 │ │甲員警:人家就覺得你是「奧客」(臺語)啊! │ │被 告:那你就是跟他們有關係。 │ │甲員警:我跟他們有關係?你舉證啊!你舉證啊! │ │被 告:對啊!看到啊!有關係。 │ │乙員警:對啊!好了,離開啊! │ │甲員警:好了啦!去離開了。 │ │被 告:有關係就配合。 │ │甲員警:對啊!離開了,你要告我去告啊! │ │被 告:我不告。 │ │甲員警:好不好,你要告,你覺得我跟他有關係,公器私用,去告│ │ ,去蒐證,去告。 │ │被 告:就是公器私用。 │ │甲員警:好,去蒐證。去告,你現在離開。 │ │被 告:我不離開。你把我抓回去,我犯什麼法,我有沒有酒醉?│ │甲員警:你有酒醉。 │ │被 告:我有沒有酒駕? │ │甲員警:你沒有酒駕,我沒有說你酒駕。 │ │被 告:對啊,我酒醉沒有酒駕。 │ │甲員警:但我現在請你… │ │乙員警:人家店員現在請你離開,不做你的生意了。 │ │被 告:那他家的事情啊! │ │乙員警:他的店啊! │ │被 告:他家店怎樣? │ │乙員警:他的店他現在不做你生意啊! │ │被 告:你現在講話很嚴重喔! │ │(00:00:56起,被告右手持手機拍攝乙員警,並伸出左手敲打乙員│ │警身上之密錄器數下) │ │甲員警:幹什麼!幹什麼!幹什麼!幹什麼! │ │(甲員警伸手抓住被告之左手,制止被告繼續碰觸乙員警) │ │乙員警:你現在碰怎樣? │ │甲員警:你碰什麼? │ │乙員警:你在碰…被告:我沒有碰喔。 │ │甲員警:你沒有碰嗎? │ │乙員警:你這樣沒有碰嗎? │ │甲員警:我錄到了喔! │ │被 告:沒有。沒有。 │ │乙員警:我錄到了喔! │ │被 告:好,你錄到我。 │ │甲員警:你碰他幹嘛? │ │乙員警:你幹嘛碰我。 │ │被 告:我沒有碰他。 │ │甲員警:你碰他幹嘛啦!要不要離開。 │ │(00:01:10起,甲員警大聲喝斥被告) │ │被 告:我沒有碰。 │ │甲員警:你不離開,我用妨害公務辦你。 │ │被 告:好,辦我啊! │ │甲員警:離開。 │ │被 告:我沒有碰他,我不離開。 │ │被 告:唉唷小兄弟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 │ │(00:01:20起,被告轉身用左手拍打甲員警右肩1 下欲離開,甲員│ │警見狀旋將被告壓制在地) │ │甲員警:叫支援。 │ │乙員警:303呼叫。 │ │甲員警:拍什麼。 │ │乙員警:這裡幾號? │ │B 店員:中華三路225之1。 │ │乙員警:303號呼叫。 │ │甲員警:拍什麼。拍什麼。拍什麼。叫你妨害公務你還拍什麼,拍│ │ 什麼。 │ │被 告:好啦! │ │甲員警:拍什麼。拍什麼。喝酒了不起是不是啦! │ │被 告:啊!好啦(臺語)。 │ │甲員警:幹什麼! │ │乙員警:叫你回去不回去是不是啦! │ │被 告:投降,投降,投降啦! │ │甲員警:幹什麼,投降咧。 │ │被 告:投降。 │ │甲員警:公務員給你打的是不是啦!喝酒很大是不是啦! │ │乙員警:不會喝就不要喝(臺語)。 │ │被 告:好了啦,我投降啦。 │ │甲員警:迷客夏旁邊的日式料理店。 │ │乙員警:迷客夏旁邊燒烤店。 │ │被 告:我投降了啦! │ │甲員警:你投降個頭,妨害公務餒! │ │被 告:好啦,好啦! │ │乙員警:中華三路。 │ │被 告:好啦! │ │甲員警:好什麼。 │ │被 告:好啦,我投降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