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長壽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門鎖遙控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成年」均刪除,第5行補充「氏玉玄(民國89年2月生,時係滿18歲之未成年人)」;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4月24日函暨商業登記抄本」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以端正社會風氣,竟仍為圖私利而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其行為自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門鎖遙控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扣案之保險套10個,乃證人氏玉玄所有,非被告所有,經氏玉玄於警詢時證述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證人林勇富、氏玉玄於進行全套性交易之際,為警查獲,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林勇富已交付性交易對價,難認被告已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70號被 告 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市街00號3樓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一路1號3樓3N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1至2樓「好漂亮美容 生活館」(即好漂亮SPA美容館)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成 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媒介、容留所僱用之成年女服務生氏玉玄,與男客從事性器官接合(俗稱全套)性交易服務,每次代價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乙○○從中抽取800元以營利。嗣於民國108年2月13日20時25分許,男客林勇富前往上址店內消費,由乙○○引領至2樓A1號包廂,與女服務生氏進 行全套性交易之際,為警臨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門鎖遙控器1個、保險套10個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氏玉玄、林勇富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臨檢勤務報告書、現場檢查記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嫌。被告媒介後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門鎖遙控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至扣案之保險套10個,係證人氏玉玄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行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