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21號附民原告 愛茉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秀 被 告 潘德銘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30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稱:被告基於加重誹謗及不公平競爭之犯意,在LINE群組散布暗示原告公司生產之專利梳子為仿冒品,足以毀損原告公司名譽與營業信譽,而經起訴。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00萬元。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