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原 告 洪春勝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郭龍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一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被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狀所載;被告郭龍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龍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9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