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正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3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正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另併科罰金),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本次為第2 度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則其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更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34毫克之情形下,仍無照(經酒駕吊銷,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考)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其行為自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未肇事,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694號被 告 陳正宗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45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10月24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皇茗薑母鴨店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1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1 前,因雙黃線違規迴轉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氣,並於同日22時17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34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 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檢 察 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