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林惠蓉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施朝能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鳳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