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原 告 全韓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鎮光 被 告 連家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