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戴國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16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國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01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國禎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附表一之1 編號2 、張數欄「5 、2 」更正為「6 、3 」。 2.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2 、張數欄「11」更正為「12」;編號3 、張數欄「2 」更正為「3 」。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戴國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7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1 至6 所示不同申報期間犯上開犯行(共6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本當遵守國家稅制,誠實納稅,竟自其他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逃漏萬冠公司之營業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雄工專畢業,現無業,已婚,小孩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6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逃漏稅捐所為,雖使萬冠公司因此獲得逃漏稅捐之不法利益,惟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追繳稅款、科處罰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參照),如於本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文 │ ├──┼──────────┼──────────────┤ │1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1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2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3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4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5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起訴書附表一之2 編號│戴國禎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 │6 │第一項第三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 告 戴國禎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國禎(原名戴鑛霽,其餘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2 年9 月16日起為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之3 ,下稱萬冠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詎其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12月間,明知萬冠公司與如附表一之1 所示之5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一之1 所示5 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張,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6800元,用以充當萬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之2 所示期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萬冠公司營業稅時,藉以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逃漏如附表一之2 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0萬38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戴國禎於偵查中│⑴證明萬冠公司原為其弟戴│ │ │之供述 │ 國強擔任負責人,戴國強│ │ │ │ 於102 年8 月去世後,由│ │ │ │ 其擔任負責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提供維修│ │ │ │ 服務,且與增耀科技有限│ │ │ │ 公司有實際交易,惟除此│ │ │ │ 之外,並無其他營業活動│ │ │ │ 。 │ ├──┼─────────┼────────────┤ │2 │證人劉淑華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戴國強之配偶,│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3 │證人張家榮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萬冠公司員工,│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營業項目係│ │ │ │ 對講機、防盜器材相關產│ │ │ │ 品之生產及安裝,並無販│ │ │ │ 賣電話儲值卡及預付卡之│ │ │ │ 事實。 │ │ │ │⑷證明萬冠公司財務會計係│ │ │ │ 由被告二姊戴宜靜負責之│ │ │ │ 事實。 │ ├──┼─────────┼────────────┤ │4 │證人吳明娟之證述 │證明其係日捷記帳士事務所│ │ │ │記帳士,自101 、102 年開│ │ │ │始到104 年萬冠公司停業,│ │ │ │期間替萬冠公司記帳,一開│ │ │ │始係與被告接洽,之後均與│ │ │ │戴宜靜聯絡,且由戴宜靜或│ │ │ │戴呈叡(即被告之子)送發│ │ │ │票至其事務所之事實。 │ │ │ │ │ ├──┼─────────┼────────────┤ │5 │證人戴宜靜之證述 │⑴證明其係於戴國強過世後│ │ │ │ ,進入萬冠公司協助被告│ │ │ │ ,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負│ │ │ │ 責人,其依被告指示處理│ │ │ │ 公司大小事,包括開發票│ │ │ │ ,無其他人協助被告管理│ │ │ │ 公司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 對講機、安裝監視器、弱│ │ │ │ 電工程維修,不知悉有電│ │ │ │ 話預付卡之事實。 │ │ │ │⑷證明記帳士吳明娟係由其│ │ │ │ 聯絡,且由其或戴呈叡送│ │ │ │ 發票予記帳士之事實。 │ ├──┼─────────┼────────────┤ │6 │證人吳艾臻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為萬冠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⑵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 │ │ │ 之事實。 │ │ │ │⑶證明萬冠公司業務項目為│ │ │ │ 對講機及弱電工程之事實│ │ │ │ 。 │ ├──┼─────────┼────────────┤ │7 │萬冠公司營業稅稅籍│證明被告自102 年9 月16日│ │ │資料查詢作業、營業│起為萬冠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 │ │營業人設立(變更)│ │ │ │登記申請書、股份有│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 │調查問卷(蔡明錫、│ │ │ │吳明娟、劉淑華)、│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談│ │ │ │話紀錄紙(張家榮、│ │ │ │劉淑華)。【國稅局│ │ │ │第1卷第123頁到第12│ │ │ │6頁、第181頁、182 │ │ │ │頁、第192頁到第194│ │ │ │頁、第198頁、國稅 │ │ │ │局第2卷第245頁、第│ │ │ │246頁、第302頁、第│ │ │ │303頁、第331頁、第│ │ │ │336頁、第337頁、第│ │ │ │349頁、第350頁、第│ │ │ │358頁、第359頁】 │ │ ├──┼─────────┼────────────┤ │8 │萬冠公司102 至104 │證明萬冠公司有實際營業之│ │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事實。 │ │ │給付清單、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調查問卷(│ │ │ │蔡明錫)、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談話紀錄紙│ │ │ │(張家)。【國稅│ │ │ │局第1 卷第86到88頁│ │ │ │、國稅局第2 卷第 │ │ │ │245 頁、第246 頁、│ │ │ │第302 頁、第303 頁│ │ │ │】 │ │ ├──┼─────────┼────────────┤ │9 │萬冠公司102 年1 月│證明萬冠公司於102 年11月│ │ │至104 年2 月「營業│至103 年12月間,取得如附│ │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表一所示公司開立金額共計│ │ │加明細表(進項來源│407 萬6800元之不實統一發│ │ │)」、專案申請調檔│票共23張,逃漏營業稅稅額│ │ │查核清單【國稅局第│共20萬3840元等事實。 │ │ │1 卷第66頁到第76頁│ │ │ │、第97頁到第102 頁│ │ │ │】 │ │ ├──┼─────────┼────────────┤ │10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營│證明科爾資訊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局大智稽徵所103 年│,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4 月1 日中區國稅大│之事實。 │ │ │智銷售字第00000000│ │ │ │2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 │ │ │第831 號刑事判決書│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 │ │加明細表【國稅局第│ │ │ │5 卷第1052頁到第 │ │ │ │1099頁、第1106頁至│ │ │ │1120頁】 │ │ ├──┼─────────┼────────────┤ │11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營│證明元井國際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彙加明細表【國稅局│,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第5 卷第1122頁到第│之事實。 │ │ │1128頁、第1133頁到│ │ │ │1145頁】、財政部高│ │ │ │雄國稅局108 年2 月│ │ │ │1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 │ │ │第0000000000號刑事│ │ │ │案件告發書 │ │ ├──┼─────────┼────────────┤ │12 │誼豊企業有限公司營│證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開立│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予萬冠公司之發票交易商品│ │ │業、財政部高雄市國│為電話預付卡,惟該交易所│ │ │稅局三民分局談話筆│有過程包括開立發票、資金│ │ │錄(高碧蓬、許填在│流向等事宜,全數由案外人│ │ │)【國稅局第5 卷第│黃成富(涉犯違反稅捐稽徵│ │ │1147頁到第1158頁】│法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地方│ │ │、本署108 年度偵字│法院審理中)處理,並未實│ │ │第8826號移送併辦意│際透過誼豊企業有限公司,│ │ │旨書 │顯見誼豊企業有限公司與萬│ │ │ │冠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 │ │ │實。 │ ├──┼─────────┼────────────┤ │13 │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營│證明昱徉興業有限公司為列│ │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交易│ │ │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業人│ │ │局106 年12月4 日財│,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交易│ │ │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之事實。 │ │ │001042號刑事案件告│ │ │ │發書【國稅局第6 卷│ │ │ │第1375頁到第1380頁│ │ │ │、第1387頁到第1433│ │ │ │頁】、本署108 年度│ │ │ │偵字第5041號移送併│ │ │ │辦意旨書 │ │ ├──┼─────────┼────────────┤ │14 │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證明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為列管之虛設行號,其進銷│ │ │詢作業、財政部高雄│交易對象多有營業異常之營│ │ │國稅局106 年4 月14│業人,與萬冠公司間無實際│ │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交易之事實。 │ │ │00 00000000 號刑事│ │ │ │案件告發書【國稅局│ │ │ │第6 卷第1435頁到第│ │ │ │1439頁、第1445頁到│ │ │ │1474頁】、本署107 │ │ │ │年度偵字第8543號起│ │ │ │訴書 │ │ └──┴─────────┴────────────┘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故被告取得不實發票使萬冠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之2 所示營業稅之行為,係以萬冠公司負責人身分轉嫁受罰。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萬冠公司先後6 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稅,被告亦應負6 次之代罰責任,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逃漏營業稅20萬384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檢 察 官 甘雨軒 附表一之1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開立不實發票│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銷 售 額 │稅額 │ │ │之營業人名稱│ │ │ │ │ ├──┼──────┼───────┼──┼──────┼─────┤ │1 │科爾資訊有限│102 年11、12月│ 2 │35萬元 │1萬7500元 │ │ │公司 ├───────┼──┼──────┼─────┤ │ │ │103 年9、10月 │ 5 │100 萬600元 │5萬30元 │ ├──┼──────┼───────┼──┼──────┼─────┤ │2 │元井國際有限│103 年1、2月 │ 5 │100 萬2900元│5萬145元 │ │ │公司 ├───────┼──┼──────┼─────┤ │ │ │103 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 ├──┼──────┼───────┼──┼──────┼─────┤ │3 │誼豊企業有限│103 年1、2月 │ 6 │101 萬1000元│5萬550元 │ │ │公司 │ │ │ │ │ ├──┼──────┼───────┼──┼──────┼─────┤ │4 │昱徉興業有限│103 年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 │ │公司 │ │ │ │ │ ├──┼──────┼───────┼──┼──────┼─────┤ │5 │松富國際企業│103年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23 │407 萬6800元│20 萬 3840│ │ │ │ │元 │ └─────────────────┴──┴──────┴─────┘ 附表一之2 :萬冠公司於102 年9 月16日以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覽表: ┌──┬──────────┬──┬────────┬─────┐ │編號│營業稅所屬年度、月份│張數│進項總額 │扣抵稅額 │ ├──┼──────────┼──┼────────┼─────┤ │1 │102年11、12月 │ 2 │35萬元 │1萬7500元 │ ├──┼──────────┼──┼────────┼─────┤ │2 │103年1、2月 │ 11 │201萬3900元 │10萬695元 │ ├──┼──────────┼──┼────────┼─────┤ │3 │103年3、4月 │ 2 │21萬2000元 │1萬600元 │ ├──┼──────────┼──┼────────┼─────┤ │4 │103年7、8月 │ 2 │30萬1300元 │1萬5065元 │ ├──┼──────────┼──┼────────┼─────┤ │5 │103年9、10月 │ 5 │100萬600元 │5萬30元 │ ├──┼──────────┼──┼────────┼─────┤ │6 │103年11、12月 │ 1 │19萬9000元 │99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