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26號原 告 蘇劍豪 蘇愛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 告 林育詩 柏克希爾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CHOY ANDY KAI CHUNG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判決被告林育詩無罪在案。然因原告蘇劍豪、蘇愛翔業已具狀聲請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