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歐炳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鄭巧琳 孕丞健康餐飲即呂靜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3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