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被 告 蔡厚仰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7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厚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