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111 號、109 年度偵字第22645 號、109 年度偵字第23740 號、110 年度偵字第2480號、110 年度偵字第3110號、110 年度偵字第321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金簡字第160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麟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0月間某不詳時間,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在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與青年路口之統一超商,以黑貓宅急便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大發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鮪魚」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用以申請得利科技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得利科技公司)會員之代收服務,以供將詐騙被害人款項匯入得利科技公司提供之超商繳款代碼,再轉撥發至被告所有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被害人蘇冠樺、告訴人林念穎等2 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匯款至前揭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對應之得利科技公司提供之代收超商繳款代碼,再轉撥至被告所有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㈡被告於109 年6 月29日之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大發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大寮大發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告訴人呂杰融、李昆龍、黃品萱、凌尉家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存入大寮大發郵局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及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8 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想像競合犯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既及於全部,則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經查: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8 年10月間某日,將其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鮪魚」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即對該案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合庫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0 年5 月12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0 年度金簡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中(下稱甲案)等情,有該署110 年度偵字第2478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雄地檢署110 年5 月11日雄檢榮惟109 偵24782 字第1100030829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 (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復以被告於109 年6 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大寮大發郵局帳戶供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並對該案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大寮大發郵局帳戶內,被告再依詐騙集團之指示自該大寮大發郵局帳戶內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普通洗錢罪嫌而提起公訴,於110 年11月22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336 號案件審理中(下稱乙案)等情,有該署110 年度偵字第2443號、第6441號起訴書、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三)而本件被告被訴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與甲、乙案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均涉及被告提供合庫銀行帳戶及大寮大發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等行為,雖本件與甲、乙案之告訴人、被害人不同,但本件被告分別提供合庫銀行帳戶及大寮大發郵局帳戶資料之行為,仍與甲、乙案所犯,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各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被告提供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部分,與甲案係同一案件,而其本案提供大寮大發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部分,則與乙案係同一案件。然本案復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1111 號、第22645 號、第23740 號、110 年度偵字第2480號、第3110號、第32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0 年11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高雄地檢署雄檢榮騰110 偵3212字第1100069892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足認本案繫屬於甲、乙案之後,又本案既分別與甲、乙案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當為甲、乙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而不得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違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一: ┌───┬────┬───────────────┬────────┬──────┬────────┐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備註 │ │ │被害人) │ │ │臺幣) │ │ │ │ │ │ │ │ │ ├───┼────┼───────────────┼────────┼──────┼────────┤ │ 1 │蘇冠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2月21日某│109 年1 月6 日19│6000元( 代收│得利科技公司所提│ │ │未提告,│時,自稱「PONNY 」利用通訊軟體│時38分許、高雄市│超商代碼AB2H│供之左列代收超商│ │ │109 年度│LINE與蘇冠樺聊天,旋於109 年1 │茄萣區仁愛路二段│X316HB0224) │繳款代碼之繳納款│ │ │偵字第 │月6 日19時許,「PONNY 」即慫恿│151 號統一超商愛│ │項4 筆已於109 年│ │ │22645 號│蘇冠樺加入AEROTOW(金恆通數位商│萣店 │ │1 月17日轉撥至張│ │ │) │城平台) 投資,並提供超商繳費代│ │ │麟所有之上開合│ │ │ │碼供蘇冠樺繳付云云,致蘇冠樺陷├────────┼──────┤庫銀行帳戶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至右揭統一超商│109 年1 月11日22│5000元( 代收│ │ │ │ │繳付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之代收超│時22分許、同日22│超商代碼AB2H│ │ │ │ │商繳款代碼 │時23分許,均在高│X31BHB039)、│ │ │ │ │ │雄市茄萣區仁愛路│2 萬元( 代收│ │ │ │ │ │三段118 號統一超│超商代碼AB2H│ │ │ │ │ │商展欽店 │X31BHB03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年1 月12日20│2 萬元( 代收│ │ │ │ │ │時23分許,在高雄│超商代碼AB2H│ │ │ │ │ │市茄萣區茄萣路一│X31CHB0379)│ │ │ │ │ │段350 統一超商興│ │ │ │ │ │ │達店 │ │ │ ├───┼────┼───────────────┼────────┼──────┼────────┤ │ 2 │林念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 月6 日自│109 年1 月20日15│2 萬元( 代收│得利科技公司所提│ │ │提告, │稱「阿凱」以交友APP 軟體Tinder│時36分許、同日16│超商代碼AB2H│供之左列代收超商│ │ │110 年度│認識林念穎,「阿凱」旋利用通訊│時40分許,均在臺│X31MHB0183、│繳款代碼之繳納款│ │ │偵字第 │軟體LINE與林念穎聊天並推薦投資│中市北屯區四平路│條碼 │項4 筆已於109 年│ │ │2480號) │老師「Wang」與林念穎聯繫,佯稱│218 號統一超商松│0000000S75 │2 月19日轉撥至張│ │ │ │可至投資網站以超商代碼繳費投資│豪門市 │923101) 、2 │麟所有之上開合│ │ │ │云云,致林念穎陷於錯誤,遂依指│ │萬元( 代收超│庫銀行帳戶 │ │ │ │示至右揭統一超商繳付詐欺集團成│ │商代碼 │ │ │ │ │員所提供之代收超商繳款代碼 │ │AB2HX31MHB │ │ │ │ │ │ │0208、條碼00│ │ │ │ │ │ │01201S7593 │ │ │ │ │ │ │1501) │ │ └───┴────┴───────────────┴────────┴──────┴────────┘ 附表二: ┌───┬────┬───────────────┬─────┬─────┬────────┐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1 │呂杰融(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109 年7 月│1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大│ │ │109 年度│「百家黑科技」與呂杰融聯繫,佯│20日14時21│ │寮大發郵局帳戶內│ │ │偵字第 │稱可至天辰娛樂城儲值玩遊戲可以│分許 │ │ │ │ │21111 號│獲利云云,待呂杰融於109 年7 月│ │ │ │ │ │) │15日申請帳號進入玩遊戲後,旋又│ │ │ │ │ │ │佯稱其帳號被鎖,需匯款才能解鎖├─────┼─────┤ │ │ │ │云云,致呂杰融陷於錯誤,遂以網│109 年7 月│5萬元 │ │ │ │ │路轉帳及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20日14時22│ │ │ │ │ │右揭帳戶內 │分許 │ │ │ │ │ │ │ │ │ │ ├───┼────┼───────────────┼─────┼─────┼────────┤ │ 2 │李昆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5 月間自稱│109 年6 月│5萬元 │同上 │ │ │109 年度│「劉維珊」以交友APP 軟體認識李│29日21時16│ │ │ │ │偵字第 │昆龍,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李昆│分許 │ │ │ │ │23740 號│龍聊天,旋於109 年6 月中旬,佯│ │ │ │ │ │) │稱可加入其提供之MERRILL 投資網│ │ │ │ │ │ │站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昆龍陷├─────┼─────┤ │ │ │ │於錯誤,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109 年7 月│5萬元 │ │ │ │ │右揭帳戶內 │8 日17時2 │ │ │ │ │ │ │分許 │ │ │ ├───┼────┼───────────────┼─────┼─────┼────────┤ │ 3 │黃品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7 月間某日│109 年7 月│20萬元 │同上 │ │ │110 年度│,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Best │21日13時16│ │ │ │ │偵字第 │Player絕對贏家」與黃品瑄聯繫,│分許 │ │ │ │ │3110號) │佯稱可登入「天辰娛樂城」儲值遊│ │ │ │ │ │ │戲點數下注,贏得或剩餘遊戲點數│ │ │ │ │ │ │可以1 比1 折算臺幣云云,待黃品│ │ │ │ │ │ │瑄儲值把玩後要將儲值遊戲點數兌│ │ │ │ │ │ │換新台幣時,即詐稱要收到抽成金│ │ │ │ │ │ │額才能兌換云云,致黃品瑄陷於錯│ │ │ │ │ │ │誤,以臨櫃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 │ │ │ │ │ │右揭帳戶內 │ │ │ │ ├───┼────┼───────────────┼─────┼─────┼────────┤ │ 4 │凌尉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6 月初某日│109 年6 月│10萬元 │同上 │ │ │110 年度│,以網路交友程式TINDER暱稱「羽│30日18時39│ │ │ │ │偵字第 │婕」與凌尉家認識,旋以通訊軟體│分許 │ │ │ │ │3212號) │LINE與凌尉家聯繫,佯稱可至 │ │ │ │ │ │ │MERRILL 網站投資云云,致凌尉家│ │ │ │ │ │ │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 │ │ │至右揭帳戶內 │109 年6 月│10萬元 │ │ │ │ │ │30日18時41│ │ │ │ │ │ │分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