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7 號、第27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壹、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貳、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志銘與其配偶林惠君(雙方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離婚,林惠君業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05號判 刑確定)自96年11月間起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虛設「華鑫車業行」,由林擔任該車業行之負責人,實際上以該車業行名義掩護從事重利放款工作並與蘇錦達(弘達機車行、億達機車商行負責人)、黃蒼龍(南順機車行負責人)、謝德章(德章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偉(宏基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志宏(機車班長車業行負責人)等人分別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相互配合(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等4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惟張志宏則經本院以98年易字 第987號為無罪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 確定),由蘇錦達等人介紹有意購買機車但缺現金之民眾,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向被告貸款,每成交一案,由被告給付蘇錦達等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500元不等之報酬。嗣有附表所示之人因工作、求學等因素急需使用機車而需款孔急之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高達年利率48%至187%不等年利率,分6至12期等清償期期數,經上開機車行負責人之介紹向被告貸得款項供作購車資金,被告進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各該貸款人每期應給付之本金、利息,除直接交由各該機車行代為收取轉交外,亦有直接將款項以郵局劃撥方式繳納至林惠君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經警據報後於97年7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林惠君2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害人林昭正等14人及關係人鍾承浩等61人之「商品分期付款契約書」、「資料卡」等相關資料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叁、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㈠查被告本案所涉重利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於103年6月8日修正公布,103年6月10日生效,其法定刑由修正前之「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修正後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00元以下罰金」(另構成要件部分於修正後增定「 難以求助之處境」,惟與本案不生影響),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先 予敘明。 ㈡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部分,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固於 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8年5月31日生效而增定該款但書,然與本案無涉)。刑法第83條則於108年12月31 日修正公布,109年1月2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 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 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 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刑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3分之1者。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下稱裁判時法),而延長追訴權時效。㈢本案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法定刑(有 期徒刑部分)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10年,如依行為時刑法第83條規定加計因通緝無法繼續審判之停止進行期間(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追訴權時效加計停止期間即為12年6月;如依裁判時刑法第83條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 10年,加計停止進行之期間(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3分之1即3年4月),則追訴權時效加計3分之1停止期間為13年4 月。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上開規定對於被告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肆、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依起訴 事實其犯罪最後行為日期應為98年7月21日(即附表編號7黃香菱自述最後一次繳納重利之日期,見偵二卷第360頁), 其因逃匿而經本院於98年12月16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被告所犯本案重利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應至110年9月2日 ,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前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售車機車行/車│首期貸款│期數│每期繳│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 │ │ │牌號碼 │繳納時間│ │納金額│ │ │ │ │ ├──┼───┼───────┼────┼──┼───┼────┼───┼────┼───┤ │1 │林昭正│南順機車行 │96.09.29│6 │3,300 │14,000 │0 元 │19,800 │82.9%│ │ │ │000-000 │ │ │ │ │ │ │ │ ├──┼───┼───────┼────┼──┼───┼────┼───┼────┼───┤ │2 │李怡嫻│億達機車商行 │96.11.05│6 │6,020 │32,000 │3,000 │36,120 │49.1%│ │ │ │000-000 │ │ │ │ │ │ │ │ ├──┼───┼───────┼────┼──┼───┼────┼───┼────┼───┤ │3 │杜厚強│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6,000 │3,000 │22,500 │97.4%│ │ │ │000-000 │ │ │ │ │ │ │ │ ├──┼───┼───────┼────┼──┼───┼────┼───┼────┼───┤ │4 │黃晟恩│億達機車商行 │96.11.15│12 │5,550 │43,000 │6,000 │66,600 │80.0%│ │ │ │000-000 │ │ │ │ │ │ │ │ ├──┼───┼───────┼────┼──┼───┼────┼───┼────┼───┤ │5 │鍾淑夏│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5,000 │1,000 │22,500 │81.0%│ │ │ │000-000 │ │ │ │ │ │ │ │ ├──┼───┼───────┼────┼──┼───┼────┼───┼────┼───┤ │6 │曾婉婷│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4,150 │30,000 │2,000 │49,800 │77.9%│ │ │ │000-000 │ │ │ │ │ │ │ │ ├──┼───┼───────┼────┼──┼───┼────┼───┼────┼───┤ │7 │黃香菱│機車班長車業行│96.11.12│12 │3,320 │25,000 │0 元 │39,840 │59.4%│ │ │ │000-000 │ │ │ │ │ │ │ │ ├──┼───┼───────┼────┼──┼───┼────┼───┼────┼───┤ │8 │楊為舟│德章機車行 │96.11.15│9 │2,840 │18,000 │0 元 │25,560 │56.0%│ │ │ │000-000 │ │ │ │ │ │ │ │ ├──┼───┼───────┼────┼──┼───┼────┼───┼────┼───┤ │9 │陳貞孜│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2,500 │20,000 │1,000 │30,000 │57.9%│ │ │ │000-000 │ │ │ │ │ │ │ │ ├──┼───┼───────┼────┼──┼───┼────┼───┼────┼───┤ │10 │劉健平│億達機車商行 │96.11.20│6 │2,700 │11,000 │2,000 │16,200 │160.0 │ │ │ │000-000 │ │ │ │ │ │ │% │ ├──┼───┼───────┼────┼──┼───┼────┼───┼────┼───┤ │11 │黃美雪│德章機車行 │96.11.19│12 │4,070 │37,000 │5,000 │48,840 │52.6%│ │ │ │000-000 │ │ │ │ │ │ │ │ ├──┼───┼───────┼────┼──┼───┼────┼───┼────┼───┤ │12 │洪素琴│億達機車商行 │96.12.10│9 │6,100 │27,000 │0 元 │54,900 │137.8 │ │ │ │000-000 │ │ │ │ │ │ │% │ ├──┼───┼───────┼────┼──┼───┼────┼───┼────┼───┤ │13 │葉志銘│億達機車商行 │96.12.15│6 │4,500 │19,000 │5,000 │27,000 │185.7 │ │ │ │000-000 │ │ │ │ │ │ │% │ ├──┼───┼───────┼────┼──┼───┼────┼───┼────┼───┤ │14 │林小喬│宏基機車行 │96.12.20│12 │4,490 │39,375 │3,000 │53,880 │48.1%│ │ │ │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