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鄭琮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3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琮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琮仁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TRAVERLER 牌深藍色外套、PUMA牌灰色短褲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 至6 行「基於侵占之犯意」補充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琮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偶見告訴人陳存灝之衣褲遺忘於火車站之置物櫃前,即恣意將該等衣褲侵占入己,而未試圖返還告訴人,或交予警察機關或火車站服務櫃臺處理,徒增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犯後迄未將侵占之衣褲返還予告訴人,亦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實容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尚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之犯案動機、情節、侵占之衣褲價值(合計新臺幣5,500 元),暨其於警詢所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前有多件竊盜前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所侵占之深藍色外套(TRAVERLER 牌)及灰色短褲(PUMA牌)各1 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20號 被 告 鄭琮仁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鎮○里○○路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琮仁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14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高雄火車站」地下一樓編號187 號置物櫃前,見陳存灝所遺忘之「TRAVERLER 」牌深藍色外套1 件(價值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及「PUMA」牌灰色短褲1 件(價值1,000 元)置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深藍色外套1 件及灰色短褲1 件取走而侵占入己。嗣經陳存灝報警處理,由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存灝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琮仁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存灝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站營運交易明細表、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4 日愛金卡字第10909012號函所附「icash 卡」申登人資料、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3 月10日愛金卡字第11003014號函所附「icash 卡」使用紀錄、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110 年3 月12日高市鳳戶字第11070198500 號函各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檢 察 官 吳韶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