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110年度訴字第633號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定庠等詐欺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鐵牌貳面,准予發還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押物之「RCM-0587」號鐵牌2 面,係懸掛在其他扣押車輛上,而車號「RCM-0587」號車輛並未在起訴事實,故前揭鐵牌2 面與本案無關,且因車號「RCM-0587」號車輛未懸掛車牌致無法辦理定期檢驗,而遭監理機關裁罰,爰聲請發還以便辦理定檢及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及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定庠與聲請人締結車輛租賃契約,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以王定庠擔任負責人之黑桃國際有限公司名義,向聲請人承租RCM-0587號車輛;王定庠等人另將AMA-7259號車輛投保高額之失竊險;嗣RCM-0587號車輛因故損毀,王定庠乃與許智偉謀議,謊報AMA-7259號車輛遭竊,再將車體已損毀之RCM-0587號車輛車牌,懸掛於實際上未失竊之AMA-7259號車輛上而使用之,並因此詐得AMA-7259號車輛之失竊保險理賠金;前揭RCM-0587號鐵牌2面於109年10月19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搜索後,為警所扣押等情,有車輛租賃契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75、7725、9126號追加起訴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 照片、109年10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 據各1份可參(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1號卷第99至115頁;聲他八卷第37反面;偵十二卷第95至110頁;偵四十三卷第151至153頁)。而上開RCM-0587車牌原先所懸掛之RCM-0587 號車輛車體,業經檢察官發還予聲請人暫行保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0日函文、偵查報告書可參(見110年度聲他字第277號卷第19至21頁),且聲請人確因RCM-0587號鐵牌2面經扣押,而無法辦理RCM-0587號車輛之定期 檢驗,致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裁罰,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舉發通知單為憑(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1號卷第117頁)。則審酌上開RCM-0587號鐵牌2面已有照片存卷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且為確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定期檢驗程序順暢,並保障聲請人作為上開車輛車主之權益,上開鐵牌2面應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RCM-0587號鐵牌2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