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昌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昌明 選任辯護人 陳亮妤律師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 字第11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昌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文及「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偽刻「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章各壹枚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壹萬柒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昌明自稱係蕥恩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蕥恩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購屋而結識從事房屋仲介業務之許熙芸,明知其本身及蕥恩德公司並未承包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捷運公司)之工程,亦未承包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鼎公司)之工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向許熙芸佯稱係信鼎公司承攬高雄捷運工程之承包商,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許熙芸佯以如附表三所示工程履約保證金遭高雄捷運公司、信鼎公司扣住不給付、帳戶須解除假扣押、購買發票之款項、交際應酬費用、繳交工程保固金、信鼎公司人員陳品鴻遭人軟禁勒贖、贖回陳品鴻借款押質之身分證及補繳零用金等工程款項無法撥付而需挹注資金解決等理由(詐欺方法及內容詳如附表一所載),期間為取信許熙芸,更於民國107年8月22日及同年9月18日前某 日,未經「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同意,持前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章,在附表二所示書面資料及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工程契約書,偽造「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文,偽簽「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署名(偽造印文、署名枚數詳附表二、三所示),用以表示信鼎公司為上該書面資料、契約之簽約代表人,嗣將上該偽造之書面資料、工程契約私文書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許熙芸而行使之,用以表明其有向信鼎公司承攬如附表三所示工程,致許熙芸陷於錯誤而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時間,以附 表一編號1至37所示匯款或交付現金等方式,交付附表一編 號1至37所示款項予鄭昌明,共計新臺幣(下同)4,017,200元,並足以生損害於信鼎公司、「王志誠」及「蘇渙強」。嗣許熙芸因鄭昌明避不見面而察覺有異,向高雄捷運公司投訴,經該公司及信鼎公司人員到場說明鄭昌明未承攬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始悉受騙。 二、案經許熙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昌明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鄭昌明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105、123至129、1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熙芸、證人蕭慧美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均相符(見他二卷第25至28、83至85頁,偵二卷第119至122頁),並有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照片截圖(見他一卷第139 至143、543至549頁)、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0 日高捷M4字第10800014510號函、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10月29日信管字第百00000000號函各1份(見他二卷第53、57頁)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要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昌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刻「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章,並進而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偽造「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文及「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署名,以表彰係信鼎公司、「王志誠」、「蘇渙強」簽訂上開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其偽造印章、署名及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並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告訴人以行使,均係遂行其詐取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目的,各該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係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為之,符合密接時、地之接續犯概念,應僅論以一罪。另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間係出於單一之目的,彼此間有局部之同一性,可視為一行為,則被告所犯前開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被告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其中公共危 險罪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96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另過失傷害罪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 案接續執行,於106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並無 應處最低法定刑之可能,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鄭昌明明知其本身並未承包高雄捷運公司及信鼎公司之工程,竟利用其與告訴人許熙芸間之信任關係,不僅偽造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等文書,進而持上開偽造之文書,並以如附表一所示詐術(即如附表三所示工程履約保證金遭高雄捷運公司、信鼎公司扣住不給付、帳戶須解除假扣押、購買發票之款項、交際應酬費用、繳交工程保固金、信鼎公司人員陳品鴻遭人軟禁勒贖、贖回陳品鴻借款押質之身分證及補繳零用金等工程款項無法撥付而需挹注資金解決等理由)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受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受騙金額高達4,017,200元,金額甚鉅,並足以生損害於信鼎公 司、「王志誠」及「蘇渙強」,惡性非輕,實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另被告犯後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分毫金錢,實難認其犯後確有悔意。另考量被告自訴其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未婚,無小孩,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154頁),及其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及所造成告訴人鉅 額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偽刻「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之印章各1枚,雖未經扣案,但業經被告使用於前 揭犯行,且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又被告於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2所示書面資料、工程契約書上偽造「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印文及「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署名(詳附表二、三所示),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偽刻「信鼎技術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誠」、「蘇渙強」之印章,均未經扣案,並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併予宣告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件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共計4,017,200元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人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詐欺方法及內容(新臺幣:元) 交付方式 交付日期 交付金額(新臺幣:元) 證據 1 107年5月23日215分 包紅包跟材料商,共需42萬元,高捷跟信鼎開口要25萬 匯款至許熙芸借予被告之高雄青年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5月23日 10萬元 ①-1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①-2承諾書;①-3及①-4高雄青年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8萬元 107年5月24日 10萬元 10萬元 4萬元 2 107年6月7日13時27分及13時28分 幫我調11萬,剛被保養罰款,違約金沒預期完成;解扣剛送出去,我親眼見 同上 107年6月7日 10萬元 ②-1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②-2及②-3高雄青年郵局帳戶內頁交易明細 1萬元 3 107年9月13日 11時22分及19時25分 我昨晚去處理401需三萬,妳昨天一萬剩4000,希望妳思考幫忙這事最後26000調一下; 現金 107年9月13日 3萬元 ③-1及③-2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③-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7年9月13日 19時25分及14日15時8分 姐,現在他意思,要漲2萬,原因說明最後月份401稅金有請金主,進貨銷貨直值稅金繳那,前面是假,半年度,共3張,2張假1張真實,但我當初說都假,不查驗,現在就是漲2萬;姐,我看麻煩你挺這2萬 107年9月14日 2萬元 ③-3至③-8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③-9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4 107年9月23日 14時10分、14時11分及14時43分 5000+37000=1.5%;一開始知道非這間發票就不會同意5%那談就不一樣;都結尾,高捷,信鼎,承接商都ok 現金 107年9月23日 3萬7000元 ④-1至④-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④-4本票1張 5 107年10月3日15時15分、15時16分、21時整及21時1分 傳送如⑤-2工程保固金內容之影像;一趴保固保證金要繳;傳送如⑤-6契約付款方式部分之影像;高捷打槍說這承接商,要2.5%保固保證金,因這間完全沒做過;信鼎正在處理喬 現金 107年10月4日 8萬1000元 ⑤-1至⑤-9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⑤-10本票2張 6 107年10月4日20時16分、21時整 昨天高捷要求2.5是不包原本1%,所以總共是3.5%,我來想辦法;先給1%,然後高捷對信鼎收據,信鼎才可以開出履約保證金領條 現金 107年10月5日 11萬5000元 ⑥-1、⑥-2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⑥-3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7 107年10月5日10時44分、48分及13時8分 我要處理3萬,高捷那1%33800元共63800元;傳送如⑦-2逾期違約金內容之影像;最後那條要我罰五萬 ⑦-1至⑦-7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⑦-8本票1張 8 107年10月6日11時30分及11時36分 傳送如⑧-2及⑧-3高雄捷運公司契約提送資料廠商切結及個人同意書之影像(即附表二);我在湊十萬繳,繳,要放2個月 現金 107年10月7日 10萬元 ⑧-1至⑧-8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⑧-9本票1張 9 107年10月8日14時8分、14時10分及16時11分至12分 我去信鼎一趟,剛信鼎說,高捷來電,說沒撥,因不是繳10萬,是10%;信鼎會計筆誤;入帳自改,十萬改掉,寫10趴 現金 107年10月9日 24萬8000元 ⑨-1至⑨-8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⑨-9本票1張 10 107年10月9日14時14分、20分、22分、29分、46分 當時買發票278,結果送338,高捷納悶,278+45+15怎麼你展延110不請;款項110要請走,不然他們有事。他們忘記有展延;高捷現在意思是110+338一起給妳這個帳號;明確說338+110星期四11點撥;星期四是不變,問題保固3.5%、10% 現金 107年10月11日 14萬8500元 ⑩-1至⑩-11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⑩-12本票1張(票面金額15萬8000元係含利息錢);⑩-13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1 107年10月14日15時34分、22時2分 等等方便先拿5萬,我先跟對方談,談完在付後面;約晚上酒店交貨,剛吃飯談到,8%+6000發票錢 現金 107年10月15日 5萬元 ⑪-1至⑪-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⑪-7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2 107年10月16日15時40分、22時15分 現在可以給我們方便先辦,條件一,就10萬,110發票,二、吃飯,酒一攤請客;姐來送3萬嗎? 現金 107年10月16日 5萬元 ⑫-1至⑫-5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⑫-6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3 107年10月18日9時51分、52分 當初15湊就跟信鼎工程師說,點工是拿現金,高捷早上要撥在確認名目款項,就交代這樣說;幹怎口誤說湊金額幫請款 現金 107年10月18日 15萬元 ⑬-1至⑬-4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4 107年10月25日9時8分及同年月26日9時37分、44分、50分及12時10分 傳送如⑭-2及⑭-3契約付款方式部分之影像;高捷意思,照45工程合約看不出點工費,照時間算二個月,一天三個最少算2200,6600,八月23天,九月19天,目前19×2200=125400含加班=136000,帳目不符,少八月,這份擺明在沖預算額度,私賺;算法,八月23天,九月19天,只算九月份,沒算八月 現金 107年10月26日 31萬6000元 ⑭-1至⑭-10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⑭-11本票1張 15 107年10月31日20時50分 (許熙芸問:今天是要多少錢繳信鼎)說50以內 現金 107年10月31 50萬元 ⑮-1至⑮-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⑮-4本票1張 16 107年11月3日22時50分 總跟B說,110展延款沒扣3成起來;在溝通中,我直接說了,沒錢不補,想個模式直接處理 現金 107年11月5日 33萬元 ⑯-1至⑯-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⑯-6本票1張(票面金額36萬元係含利息錢) 17 107年11月9日17時6分 姐妳那能先拿五萬一下,材料一小部分,另晚上要請客,驗收過七成,還有趕工明早前處理好,高雄工程師驗收需他章,晚上請客順便要他蓋 現金 107年11月9日 5萬元 ⑰-1至⑰-4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⑰-5本票1張 18 107年11月16日7時29分、7時30分及22時41分 稅捐跟規費、信鼎不出、要高捷自行吸收;另保固費;(許熙芸:打個借70000的簡訊給我,本票後補)借7萬元 現金 107年11月17日 7萬元 ⑱-1至⑱-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⑱-7本票1張 19 107年11月17日7時26分;19日14時36分 工人先不用,零用金要,雪萍非要;姐來仁愛新田,但9萬剛陳說,以防潘不夠 現金 107年11月19日 9萬2000元 ⑲-1至⑲-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⑲-4本票1張 20 107年11月20日14時15分、15時14分 B哥說,4.5萬交陳拿去南區保管看高捷收不收,不收一星期退回,要收就給他們;陳哥跟我要多借6千,我身上沒有,還沒回絕他,姐妳有多嗎 現金 107年11月20分 5萬1000元 ⑳-1至⑳-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⑳-4本票1張 21 107年11月21日10時40分 傳送如⑮-2其與綽號「陳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哥」表明:「我昨天把錢弄丟我一直在補借我下午才會收到別人匯來」 現金 107年11月21日 4萬5000元 ㉑-1至㉑-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㉑-4本票1張 22 107年12月3日13時42分、20時16分;12月4日9時8分、12分 叫我處理零用金完,高捷才看怎麼處理;高捷就說補上再談;(許熙芸問:您現在差幾萬)9萬多;16.6-3-4.5 現金 107年12月4日 9萬1000元 ㉒-1至㉒-8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㉒-9本票1張;㉒-1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23 107年12月6日14時14分 我去想辦法補17500,高捷還是要我補,補完才決定要不要還 現金 107年12月6日 1萬7500元 ㉓-1至㉓-2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㉓-3本票1張;㉒-4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24 107年12月11日12時7分及20時55分 陳說,我被罰12+3,信鼎罰13;差76000 現金 107年12月13日 7萬6000元 ㉔-1至㉔-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㉔-7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25 107年12月15日13時59分、14時10分 高捷又開罰,B確認,承諾,這事處理完,完全不會在發生任何費用,星期四下午一點撥款;陳問,姐那邊能調到52000嗎(許熙芸於同日15時42分表示:朋友說5.2萬簽6萬,加簽1張4萬,下週錢沒還,4萬沒收) 現金 107年12月15日 5萬2000元 ㉕-1至㉕-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㉕-4本票2張 26 107年12月19日13時8分 我處理不了,信鼎還200,另撥款另討論,因這樣對信鼎名聲有傷;先不用,差5.3 現金 107年12月19日 5萬3000元 ㉖-1至㉖-5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㉖-6本票1張(票面金額6萬元係含利息錢) 27 107年12月20日13時50分及16時43分、48分 派陳下來簽解約,承接商多要一成20萬經討價敲定10萬,等我們簽好轉交200給我們;10根本沒路湊;姐委屈再處理這10萬 現金 107年12月20日 10萬元 ㉗-1至㉗-4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㉗-5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28 107年12月21日10時11分、12分及11時47分 現在他意思根本沒被殺10萬;他說他都想要錢,怎麼可能還被殺10萬;現在說法,信鼎說有協助溝通,希望降10萬,沒說談好10萬,陳轉述有誤,而且陳把我跟他話,傳成我自己要處理不需信鼎(許熙芸於同日15時32分表示:借到了,我載您去,我好了,您在哪。有多借2萬還大哥) 現金 107年12月21日 12萬元 ㉘-1至㉘-4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29 107年12月25日17時24分、30分、32分、31分 陳還在大哥家;我先出來拿3萬;(許熙芸問:是拿三萬付,讓陳回來嗎?)4小時後讓陳走;(許熙芸問:拿3萬後怎辦)指押承接商,小弟費;(許熙芸問:陳能回來嗎?)可以 匯款至指定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銀行帳戶) 107年12月26日 3萬元 ㉙-1至㉙-7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㉙-8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30 107年12月26日7時27分、28分、12時46分及15時18分 昨晚大哥睡,沒談成;大哥睡,沒人做主;(許熙芸問:對方開口多少,還是沒談定)五,文哥直接說;(許熙芸問:我有斡金,客戶的)姐意思我先去你公司拿嗎 現金 107年12月26日 5萬元 ㉚-1至㉚-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㉚-7借據1張 31 107年12月27日15時56分、58分及20時40分 再多5萬給大哥一切就算,人帶走;大哥野心,想分紅工程款15% 匯款至指定臺灣銀行帳戶 107年12月27日 5萬元(3萬元轉帳;2萬元無摺存款) ㉛-1至㉛-5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㉛-6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32 107年12月29日13時21分及14時56分 傳送如㉜-1及㉜-3其與綽號「陳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哥」表明:「一人4000×3=12000一人四天=48000來回車資2000×2=0000 0000×3=12000」、「六萬+上二位自己淘腰包回公司要外加差不多17000共77000」 匯款至指定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107年12月29日15時9分 3萬元 ㉜-1至㉜-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㉜-7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㉜-8個人化網路銀行帳戶明細1張 107年12月29日15時13分 2萬元 108年1月2日 3萬元 33 107年12月30日 傳送如㉝-3其與綽號「陳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哥」表明:「麻煩大姐27000另一段我跟潘車資」 匯款至指定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7年12月30日16時10分 2萬7000元 ㉝-1至㉝-4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㉝-5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㉝-6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34 108年1月15日15時13分 傳送如㉞-1其與綽號「陳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陳哥」表明:「我就跟同事三人一人借三萬互保,前天才借,押身分證跟工作證影本。本票」;潘意思,他想找文哥上去,處理,潘想辦法出三萬,我們幫六 匯款至指定中國信託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秀如) 108年1月15日16時36分 3萬元 ㉞-1至㉞-5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㉞-6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108年1月15日16時38分 3萬元 35 108年1月16日13時54分、14時32分、1月18日9時30分 借四萬扣一萬利息實拿三萬,換句話說要還12萬,潘去處理三萬,他們在等;潘去新北焚化爐抽零用金;潘有調到但要晚上才拿得到;潘說昨晚借到,去焚化爐,上繳,前,跟同事聊天,去廁所回來,要繳時,發現錢不見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龔邦傑) 108年1月20日12時42分 3萬元 ㉟-1至㉟-9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㉟-10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108年1月20日12時43分 1萬5000元 36 108年2月1日15時14分 新制開始從2月1號,開罰二萬,借7.2萬可拿回52萬 現金 108年2月1日 7萬2000元 ㊱-1至㊱-3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㊱-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㊱-5個人化網路銀行帳戶明細1張 37 108年2月2日16時53分、17時17分、18分及20時14分 共8.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許熙芸問:是誰的)姐這是橋頭站長轉12000;那約7-11我直接去跟他會合辦,他說晚上驗完,明早10-11他會去高捷提552,因高捷早上才要放款,他領到,直接約安靜咖啡廳處理簽辦給我領,他下午就要直接回台北 匯款至指定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8年2月2日17時29分 1萬2000元 ㊲-1至㊲-4、㊲-6至㊲-8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㊲-5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㊲-9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㊲-10本票1張 現金 108年2月2日20時20分 6萬8200元 附表二: 書面資料 簽約甲方 簽約乙方 偽造之印文、署名 備註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提送資料廠商切結及個人同意書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信鼎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蕥恩德企業有限公司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枚、「王志誠」印文3枚、「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署名1枚 ⑧-1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⑧-2、⑧-3工程契約書 附表三: 編號 契約名稱 工程名稱 簽約甲方 簽約乙方 總價 偽造之印文、署名 備註 1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契約 R11永久車站96芯固網光纖改接工程(地點:R11永久車站工區及新建置固網機房內)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信鼎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蕥恩德企業有限公司 45萬元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蘇渙強」印文1枚、「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署名1枚 ㊳-1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㊳-2工程契約書 2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契約 北機廠風速儀遷移工程(地點:甲方北機廠與南岡山(R24)車站)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信鼎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蕥恩德企業有限公司 278萬元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王志誠」印文3枚、「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署名1枚 ㊴-1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㊴-2工程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