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沈啓皓、劉秉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沈啓皓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劉秉軒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經原告對被告劉秉軒以及原告主張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