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袁震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袁震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