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范滋庭、林筱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謝忠益 被 告 林筱恩 鄭元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