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翊緗、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陳宗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原 告 曾翊緗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宥維 律師 被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被 告 陳宗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