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文龍、廖正福、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文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張文龍 送達代收人 李昀霈 被 告 廖正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政雄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溫家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