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又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又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 聲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又綸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後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分係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商標、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圖樣、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物品,有恆鼎知識 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理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 具「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鑑定報告書1份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53至60頁、第65至99頁、第101至109頁、第111至120頁及第121至13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 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商標手提袋 3件 2、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衣服 1件 3、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褲子 1件 4、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襪子 1雙 5、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筆記本 1件 6、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筆 9件 7、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眼鏡盒 1件 8、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運動服(警方蒐證購入) 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