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陳嘉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00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13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