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秀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秀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秀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更正為「向蘇秀卿所經營之」、第20至21行更正為「附表2編號3~13號所示仿冒『Hello Kitty』等商標及圖樣之商品169件」;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蘇秀卿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搜索票影本、違反商標法採證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表1、2補充更正為如後附表一、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9月起至110年8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至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褲子,經送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與已敘及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原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竟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漠視各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各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顯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予 告訴人,告訴人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院卷第37頁、第45頁);兼衡被告前科素行、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及價值、犯行期間長短、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經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悔意並積極彌補過錯,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3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㈡至簡易判決處刑雖就被告販賣仿冒「ADIDAS」商標商品予證人曹佳慧之犯罪所得8110元,聲請予以宣告沒收。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ADIDAS」商標之商標權人成 立調解,並賠償7萬5000元完畢,業如前述,則被告所賠償 金額顯逾上開犯罪所得,足認其犯罪所得已遭剝奪,如再就前述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其餘扣案之銷貨單298張、13張,非直接供被告為本件犯行所 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權人 鑑定人 1 「ADIDAS」商標及圖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運動服裝、T恤、衣服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提出告訴) 貞觀法律事務所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2 「Hello Kitty」商標及圖 00000000 118年1月15日 衣服、短褲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萬國法律事務所 3 熊大(Brown)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衣服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4 兔兔(Cony)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衣服 5 莎莉(Sally)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衣服 6 雷納德(Leonard)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衣服 7 「蠟筆小新」商標及圖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衣服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8 「哆拉A夢」商標及圖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衣服、褲子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9 「CHANEL」商標及圖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年7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所侵害之商標權 1 仿冒 「ADIDAS」商標衣服(涉及曹佳慧涉嫌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不在本案諭知沒收) 12 2 仿冒 「ADIDAS」商標褲子(涉及曹佳慧涉嫌違反商標法罪嫌部分,不在本案諭知沒收) 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 46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 2 5 仿冒「LINE」商標衣服 1 如附表一編號3、4、5、6所示 6 仿冒「LINE」商標褲子 1 7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衣服 2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8 仿冒「哆拉A夢」商標衣服 1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9 仿冒「哆拉A夢」商標褲子 1 10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11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1 12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11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1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褲子 2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45號被 告 蘇秀卿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秀卿明知附表1所示「ADIDAS」等商標名稱及圖樣,為附 表1所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等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1所示商 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蘇秀卿竟基於販賣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9月間起,在其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昇華服飾行」,以及位在高 雄市○○區○○街000號「金莎服飾行」店內,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如附表1所示仿冒「ADIDAS」等商標及圖樣之商品。嗣警方於110年2月3日查獲曹佳慧曾於109年9月間向蘇秀卿經所經營之「金莎服飾行」購買仿冒「ADIDAS」商標衣服後,有在網路販售不法之情事(曹佳慧涉嫌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3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循線在曹佳慧之 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住處,查獲附表2編號1~2號蘇秀 卿所販售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計16件及「金莎服飾行」所開立估價單6張,再循線於110年8月17日在前開「昇 華服飾行」店內,查獲蘇秀卿公開陳列、販售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附表2編號3~11號所示仿冒「Hello Kitty」等 商標及圖樣之商品167件及銷貨單298張;另在「金莎服飾行」查獲銷貨單13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蘇秀卿矢口否認有何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我經營「昇華服飾行」跟「金莎服飾行」,曾佳慧住處遭查獲估價單是「金莎服飾行」開出,該估價單是給客人看的,我曾打電話給曹佳慧跟她確認是否向我進貨,她支支吾吾,警方查獲商品是一個男生來店跟我銷售,我用現金買下來,不曉得這是有商標的衣服,不是有意要犯罪的,不知道有商標問題,我不知道凱蒂貓商標,我不知道CHANEL商標云云。經查,本案附表2編號1~2之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計 16件)係證人曹佳慧向被告經營之「金莎服飾行」進貨,業經證人曹佳慧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據提出「金莎服飾行」所開立估價單6張為據,又上開商品送鑑定後認屬仿冒「ADIDAS」商標商品無訛,亦有警方110年2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 ;另本案警方循線於110年8月17日,至被告所經營之「昇華服飾行」店內,再扣得附表2號編號3~12號之商品,經送鑑定後認屬仿冒「Hello Kitty」等商標商品無訛一情,亦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價報告書及警方蒐證照片等在卷可參;有關本案「ADIDAS」、「Hello Kitty」等商標圖 樣之商品,業已行銷全球及我國多年,廣見於各類廣告媒體,該商標圖樣之系列產品深受消費大眾喜愛,其銷售廣泛程度及知名度,為大眾所周知,被告自承其經營服飾店30年,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理當知悉有商標權問題,況被告前於97年間,在其上開「昇華服飾店」陳列販售仿冒「HELLO KITTY」等商標衣服,遭法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亦有判決書 及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可參,被告所辯不知道有商標問題云云,認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蘇秀卿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2編號3~12號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曹佳慧之犯罪所得(依6張估價單有關「ADIDAS」衣服金額加總為新臺幣8,11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附表1: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權人 鑑定人 1 「ADIDAS」商標及圖 00000000 00000000 運動服裝、T恤、衣服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提出告訴) 貞觀法律事務所 2 「Hello Kitty」商標及圖 00000000 衣服、短褲 日商三麗歐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萬國法律事務所 3 雄大(Brown) 00000000 衣服 4 兔兔(Cony) 00000000 衣服 5 莎莉(Sally) 00000000 衣服 6 雷納德(Leonard) 00000000 衣服 7 「蠟筆小新」商標及圖 00000000 衣服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8 「哆拉A夢」商標及圖 00000000 衣服、褲子 9 「CHANEL」商標及圖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 瑞士商香奈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訴)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附表2: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 「ADIDAS」商標衣服 12 2 仿冒 「ADIDAS」商標褲子 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 46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褲子 2 5 仿冒「LINE」商標衣服 1 6 仿冒「LINE」商標褲子 1 7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衣服 2 8 仿冒「哆拉A夢」商標衣服 1 9 仿冒「哆拉A夢」商標褲子 1 10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 11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1 12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