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含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含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含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含瑄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各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斯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陳含瑄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 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lily00000000」開設賣場,並刊登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2元至155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員警基於蒐證目的,於110年10 月29日佯裝買家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復於員警於111年1月25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含瑄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認 係仿冒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含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網頁截圖照片、本院111年 聲搜字第110號搜索票。 ㈢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委任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暨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洪美芳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委任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三、按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經查,本件員警係為蒐證之目的而佯裝買家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揆諸前揭說明,應 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故被告自110年7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陳列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均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各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在網路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復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仿冒商品數量,以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行政人員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又其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被告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之商標權人數,造成之危害,而被告迄今僅與其中一告訴人達成和解,則為充分矯正被告之觀念,認仍有執行上揭宣告之刑必要,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至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商品而支付之價金20元部分(不含運費60元),因本案被告僅成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業如前述,則此部分之款項尚難認定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1 Device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年6月15日 背包、玩具、磁鐵、紅包袋、貼紙等商品 2 POKEMON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年3月15日 背包等商品 3 MY MELODY&Device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年6月15日 背袋、背包等商品 HELLO KITTY及圖 第00000000號 119年6月15日 背袋、背包、貼紙等商品 HELLO KITTY臉圖 第00000000號 120年11月30日 塑膠製置物盒等商品 4 蠟筆小新 CRAYON SHINCHAN 及圖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年8月15日 徽章等商品 5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15日 背包等商品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20年5月31日 信封、紅包袋等商品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21年2月15日 塑膠製盒等商品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111年2月15日 筷、匙等商品 6 圖形(熊大)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15日 平版電腦保護套、玩具等商品 7 ROBOCAR POLI&device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年4月30日 貼紙等商品 8 Rilakkuma&Device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年6月30日 手提包、背包等商品 9 Sumikkogurashi&Device(2) 第00000000號 119年10月15日 修正帶等商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所侵害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佩佩豬包包 10件 00000000 係員警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所查扣 2 仿冒佩佩豬玩具 29件 3 仿冒佩佩豬磁鐵 39件 4 仿冒佩佩豬紅包袋 130件 5 仿冒佩佩豬貼紙 283件 6 仿冒寶可夢包包 15件 00000000 7 仿冒HELLO KITTY、MELODY包包 5件 00000000 00000000 8 仿冒HELLO KITTY貼紙 41件 00000000 9 仿冒HELLO KITTY收納盒 8件 00000000 10 仿冒蠟筆小新徽章 97件 00000000 10 仿冒哆啦A夢包包 5件 00000000 11 仿冒哆啦A夢紅包袋 500件 00000000 12 仿冒哆啦A夢收納盒 1件 00000000 13 仿冒POLI貼紙 132件 00000000 14 仿冒熊大收納袋 46件 00000000 15 仿冒熊大玩具 13件 16 仿冒角落生物修正帶 4件 00000000 17 仿冒拉拉熊包包 11件 00000000 18 仿冒哆啦A夢餐具組 1件 00000000 00000000 係員警蒐證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