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梁字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33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禎祥 被 告 梁字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怡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