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鍾作樞、張敬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張敬業 欣鼎工程行即陳廷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