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蘇泰源、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坤炎、趙鴻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蘇泰源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趙鴻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