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俊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源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商標法第97、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PUMA」、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及斐樂股份有限公110年2月25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等件(見警卷第48至64頁) 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PUMA」商標之手提袋(警方蒐證購得) 1件 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筆盒 10件 3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帽子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