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盈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盈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0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盈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盈秀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至111年2月7日之期間,任職於 黃姵瑄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誠德聯合會計事務所 (下稱誠德事務所),擔任記帳員,負責向客戶收取記帳費用、稅款、憑證及申報營業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劉盈秀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向誠德事務所客戶林靜薇即金大禮企業社收取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營業稅金、滯納金、記帳費等費用後,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未將上開款項繳回誠德事務所,反將該等款項接續據為己有挪作私用,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黃姵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盈秀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姵瑄、證人林靜薇所述相符,並有被告與林靜薇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記事本資料、110年(起訴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9月至10月之 金大禮企業社請款單、110年2月份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111年2月份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9月至10月營業稅繳款書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收取款項後,先後多次為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利用擔任誠德事務所記帳員之職務上機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故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款項,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及於本院審理期間多次表示有調解意願,卻多次未如期到庭調解,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獲取告訴人之諒解,有本院調解期日報到單、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實不宜輕縱;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侵占之金額、犯罪手段、於本院審判程序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前有業務侵占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查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6萬8,903元,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告向林靜薇收取款項之時間、地點 收款方式 金額(新臺幣) 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林靜薇工作處 面交 5,283元 2 110年12月17日晚上8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天祥加油站 同上 2萬元 3 110年12月22日晚上8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天祥加油站 同上 1萬8,620元 4 110年12月27日晚上8時許、高雄市○○區○○○路00號天祥加油站 同上 1萬5,000元 5 於111年1月1日某時許、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轉帳 1萬元 合 計 6萬8,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