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鼎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鼎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6606號、111年度偵字第31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