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品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4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品澤犯附表所示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品澤自民國100年4月11日起擔任泰君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申購、請領及製 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以申報營業稅之業務,為處理泰君企業社商業會計業務之人,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明知泰君企業社並未於附表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伸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伸財公司)、勝棋陽極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勝棋陽極公司)、一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一呈公司)、新三和電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三和電鍍公司)、美學創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學創造公司)、臺灣國際腊粵菜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國際腊粵菜公司)等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5年7月至000年0月間,虛偽填載如附表所示不實發票共50張,供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金額,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除伸財公司、美學創造公司及新三和電鍍公司發票編號CV00000000部分,均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詳後述),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證據,除應補充「被告李品澤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8月11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0107653號函暨所檢附泰君企業社開立不實發票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11月10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1019685號函」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經總統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前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論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於附表各該編號「稅期」欄所示以每2 月為1 期之期間內,主觀上基於同一犯意,多次填製數張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人,犯罪時間互相接連緊密,對象特定,手法亦屬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均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係分別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被告行為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應以營業稅「期別」之不同,認定被告犯罪之次數。從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共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泰君企業社之負責人,竟填製開立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發票供附表所示營業人據以申報抵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除伸財公司、美學創造公司及新三和電鍍公所示發票編號CV00000000部分,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外),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各次犯行開立不實發票之數量、發票金額、逃漏稅捐額,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4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堅稱未因本件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問題。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泰君企業社未與美學創造公司、新三合電鍍公司等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④⑵(即發票編號CV00000000)、3 ①、4①所示各期營業稅課稅期間,虛偽填載各該編號所示不 實發票,供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金額,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編號1④⑵(即發票編號CV00000000 )、3①、4①「稅額」欄位所示之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另 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 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經查: ㈢本案被告雖有虛偽開立如附表編號1④⑵(即發票編號CV000000 00)、3①、4①所示之發票予各該營業人之事實,惟上開編號 1④⑵(即發票編號CV00000000)所示發票1紙,查無申報扣抵 情形,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及該局112年8月11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0107653號函暨檢送泰君企業社開立不實發票分析表在卷可稽。另附表編號3①、4①部分,依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須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始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查如附表編號3①、4①所示美學創造公司於105年11 月至106年6月期間,全部取得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因均無進、銷貨事實,故該期間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11月10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1019685號函在 卷可參,是以,上開各該公司行號於上揭各該稅期逃漏稅捐之數額均為0,未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揆諸上揭說明 ,被告就附表編號1④⑵(即發票編號CV00000000)、3①、4① 部分,均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惟上開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伸財公司部分,因查無申報扣抵情形,而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泰君企業社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額一覽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民國)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幫助逃漏稅金額(新臺幣) 主 文 1 105年9月 ①伸財科技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478,650 23,932 查無申報扣抵情形,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李品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7 CV00000000 462,030 23,102 10507 CV00000000 491,500 24,575 10507 CV00000000 490,320 24,516 10507 CV00000000 488,320 24,416 10507 CV00000000 599,020 29,951 10507 CV00000000 450,000 22,500 10507 CV00000000 520,435 26,022 10507 CV00000000 480,680 24,034 10507 CV00000000 620,580 31,029 10507 CV00000000 230,000 11,500 ②勝棋陽極科技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105,450 5,273 5,273 ③一呈實業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300,000 15,000 15,000 ④新三和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⑴10507 CV00000000 240,472 12,024 12,024 ⑵10507 CV00000000 252,496 12,625 查無申報扣抵情形,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2 105年11月 ①伸財科技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520,435 26,022 查無申報扣抵情形,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李品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DM00000000 480,680 24,034 10509 DM00000000 620,580 31,029 10509 DM00000000 478,650 23,932 10509 DM00000000 462,030 23,102 10509 DM00000000 230,000 11,500 10509 DM00000000 491,500 24,575 10509 DM00000000 490,320 24,516 10509 DM00000000 488,320 24,416 10509 DM00000000 599,020 29,951 10509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②勝棋陽極科技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27,600 1,380 1,380 10509 DM00000000 64,800 3,240 3,240 3 106年1月 ①美學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747,000 37,350 無進、銷貨事實,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李品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ED00000000 800,000 40,000 10511 ED00000000 779,000 38,950 10511 ED00000000 834,000 41,700 10511 ED00000000 1,200,000 60,000 10511 ED00000000 755,000 37,750 10511 ED00000000 885,000 44,250 ②勝棋陽極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50,000 2,500 2,500 10511 ED00000000 141,600 7,080 7,080 4 106年3月 ①美學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10602 MP00000000 688,000 34,400 無進、銷貨事實,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李品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2 MP00000000 486,000 24,300 10602 MP00000000 576,000 28,800 10602 MP00000000 598,000 29,900 10602 MP00000000 699,000 34,950 10602 MP00000000 676,000 33,800 10602 MP00000000 588,000 29,400 10602 MP00000000 689,000 34,450 10602 MP00000000 634,000 31,700 ②勝棋陽極科技有限公司 10602 MP00000000 72,048 3,602 3,602 10602 MP00000000 115,656 5,783 5,783 10602 MP00000000 46,560 2,328 2,328 ③臺灣國際腊粵菜有限公司 10602 MP00000000 365,000 18,250 1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