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彙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彙庭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彙庭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