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余宗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調偵字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宗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為「以 此等加害財產之事予以恐嚇,使黃沛晨心生畏懼」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 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查被告余宗憲就附件犯罪事實欄所陳稱「你了解我的,你可以不給我,但我跟媽媽很會溝通你知道的,我只要說韻福員工確診,後果妳了解的。」等言詞(詳見警卷第9頁),綜 合前後文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係揚言要透過向消費者散布訊息之方式,利用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新冠肺炎之恐懼,對告訴人黃沛晨所經營公司之營運施加不利無訛。從而,以上言詞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而有不安之感,要無疑義。㈡核被告余宗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設法處理勞資糾紛,卻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手段予以恫嚇,使告訴人心生恐懼,所為應值非難;又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告訴人於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所陳述內容、被告刑事答辯狀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826號被 告 余宗憲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余宗憲前自民國110年9月間至111年5月間任職於由黃沛晨擔任負責人之「韻好有限公司」(下稱韻好公司),擔任送餐人員。余宗憲與韻好公司間因有勞資爭議,詎余宗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年5月27日16時26分許透過LINE,傳送內容為「你了解我的,你可以不給我,但我跟媽媽很會溝通你知道的,我只要說韻福員工確診,後果妳了解的。」等文字在上開公司名稱為「福韻月子餐」群組,而令黃沛晨心生畏懼。 案經黃沛晨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證據: ㈠被告余宗憲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黃沛晨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 ㈢被告所傳送在上開名稱為「福韻月子餐」群組,內容為「你了解我的,你可以不給我,但我跟媽媽很會溝通你知道的,我只要說韻福員工確診,後果妳了解的。」之文字(見警卷第9頁)。 查被告傳送上開文字於群組時,正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而告訴人黃沛晨所經營之公司係以提供及遞送產婦月子餐為業務,對於員工健康及衛生之要求較諸一般公司應更高,一旦有員工染疫確診,對於公司營運將造成重大影響,正因被告對於此嚴重性知之甚明,方傳送上開文字於上開群組,難謂對於黃沛晨不致心生恐懼。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余宗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在韻好公司名稱為「福韻月子餐」群組留言如附表所示文字,以此方式令告訴人心生畏懼,及損害韻好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 參照);而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且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即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使國民無所適從。查被告雖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於上開群組,然觀諸該等文字除附表編號1僅泛稱「想怎樣玩要玩黑的白的」外,其餘並未有任何明 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而編號1之文字雖有 挑釁意味,然並無加害之意涵,尚無法判讀為惡害通知。是僅以上開挑釁、嗆聲之文句,能否遽認被告余宗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已非無疑;又告訴人雖指附表編號3所 示文字構成公然侮辱,然揆諸等文字,被告僅一再表達其對公司不滿之情緒,並未有任何不雅字眼辱罵之情,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之餘地。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 請簡易判決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檢 察 官 李汶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謝宜芳 附表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1年5月17日19時19分 麻煩眼睛上班時記得帶出來,要找人麻煩時請看清楚,要惹人請惹對,我什麼沒有就朋友跟時間多,想怎樣玩要玩黑的白的,都歡迎,但是發生什麼事後果就自己擔了,麻煩再來踩我的底線。 2 111年5月26日11時46分 各位同仁騎車請慢慢騎,小心騎,被開單是自己倒楣,出車禍也是自己痛!請顧好自己,不要有什麼大的期待,流動率高不是沒有原因的,生命很可貴。 3 111年5月27日16時39分 恭喜大家,我為公司做牛做馬,現在又確診了,欠公司的錢我一毛也不會少給,星期日中午等我過去還錢,但欠我的加班費請有良心一點算一算還給我,有沒有超時工作很多離職員工都願意替我作證,多的我也不會拿,公司賺那麼多錢,不需要凹員工這點小錢吧!相信公司都是聰明人,不會想因小失大吧!後面我就不要再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