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戴澤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澤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0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戴澤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戴澤宇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認罪並坦承遊戲角色「X柒七、」及LINE暱稱「小鬧心」帳號均為其使用),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反而以上開方式行騙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初除否認犯行外,更說謊虛構事實,本不宜輕縱,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尚知坦承犯行,有所悔悟,復與告訴人吳育楷達成調解賠償完畢而獲得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被告匯款單據、告訴人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尚有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之誠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情節、尚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三、緩刑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原諒,有如前述,堪認具有悔意,信被告歷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戒慎行事,應無再犯之虞。為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對其身心之不良影響,並鼓勵自新,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審酌被告於109、110年間另涉嫌多起 網路交易詐欺案,雖均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然可徵被告在網路上與他人交易時尚有輕忽不周之處,且就本案網路交易更已實際構成詐欺取財罪行,為使被告確實記取教訓,促其日後謹慎行事,避免心存僥倖,本院認仍應另外課予被告一定負擔為宜,爰審酌被告犯行之不法程度、上開犯後態度所呈現之整體法敵對狀態、現在之生活狀況及資力水準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俾由執行機關能予適當督促,以觀後效。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完畢,有如前述,足認被告未再保有詐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采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652號被 告 戴澤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澤宇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18時1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遊 戲「RO仙境傳說」遊戲平臺,得知吳育楷以角色名稱「走到飛」廣播收購虛擬裝備「熾天使花冠」之訊息,戴澤宇明知其並無「熾天使花冠」之虛擬裝備得以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角色名稱「X柒七、 」與吳育楷之角色名稱「走到飛」聯繫後互加LINE聯絡,以LINE暱稱「小鬧心」佯稱以新臺幣(下同)14,000元販賣「熾天使花冠」云云,致吳育楷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11日18時19分許,匯款14,000元至戴澤宇之不知情母親陳素滿(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吳育楷遲未取得「熾天使花冠」 始知受騙。 二、案經吳育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戴澤宇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在「RO仙境傳說」以14,000元販賣「熾天使花冠」給對方之事實。惟否認犯行,辯稱:我收到錢後,有把「熾天使花冠」給對方,但「X柒七、」不是我的ID云云。之後又辯稱:我有好幾個帳號,當時使用的帳號是laurah780910、honey00000000ROA、Z0000000000這三個帳號其中一個,「小鬧心」是我的一位買家,「熾天使花冠」賣給「小鬧心」,我在遊戲交易中交給「小鬧心」的云云。 2 同案被告陳素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陳素滿上開郵局帳戶為被告戴澤宇使用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吳育楷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RO仙境傳說」網路遊戲之角色名稱「X柒七、」,在遊戲中與吳育楷之角色名稱「走到飛」聯繫,之後互加LINE聯絡,以暱稱「小鬧心」佯稱販賣「熾天使花冠」予吳育楷之事實。 4 同案被告陳素滿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吳育楷提供之網銀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吳育楷受騙匯款14,000元至陳素滿郵局帳戶之事實。 5 本署112年2月11日電話紀錄暨告訴人吳育楷提供之「RO仙境傳說」、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RO仙境傳說」角色名稱「X柒七、」向告訴人吳育楷之角色名稱「走到飛」佯稱:很便宜快來買等語,之後以LINE暱稱「小鬧心」與吳育楷聯繫,佯稱以14,000元販賣「熾天使花冠」裝備云云。 6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 GVZ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戴澤宇帳號註冊資訊各1份。 1.證明被告戴澤宇在「RO仙境傳說」網路遊戲平臺,以honey00000000(帳號來源GNJOY)帳號註冊登記,遊戲帳號honey00000000roa之角色名稱有「貓系暖男」、「X柒七、」,但「X柒七、」之角色已刪除之事實。 2.遊戲帳號honey00000000roa之所有遊戲角色,自11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11日止,查無任何「熾天使花冠」虛擬寶物交易紀錄之事實。 7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4日 GVZ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戴澤宇帳號註冊資訊、遊戲帳號honey00000000roa遊戲歷程紀錄各1份。 1.證明被告戴澤宇在「RO仙境傳說」網路遊戲平臺之帳號laurah780910、Z0000000000,自11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12日止,查無任何「熾天使花冠」虛擬寶物交易紀錄之事實。 2.被告戴澤宇在「RO仙境傳說」網路遊戲平臺之帳號honey00000000roa之角色名稱「X柒七、」,自110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12日止之活動紀錄,均無「22熾天使花冠」虛擬寶物交易紀錄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因 本件詐欺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14,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檢 察 官 林志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洪源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