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租賃小客車」、第18行「Mephedrone」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毒品初步檢驗照片、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有悔悟之意,兼衡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56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6日刑鑑字第111704199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3頁、第33至35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毒品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檢驗、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編號1)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1.970公克,驗前淨重2.543公克,驗後淨重2.523公克 參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6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3頁;警卷第39至42頁 2 愷他命1包 毛重1.0公克 3 愷他命1包 毛重0.8公克 4 愷他命1包 毛重0.9公克 5 愷他命1包 毛重0.8公克 6 愷他命1包 毛重1.9公克 7 愷他命1包 毛重0.8公克 8 愷他命1包 毛重2.9公克 9 愷他命1包 毛重1.9公克 10 愷他命1包 毛重1.8公克 11 愷他命1包 毛重1.8公克 12 愷他命1包 毛重1.8公克 13 咖啡包36包 (包裝均為法拉利圖案包裝,編號13至48) 檢驗前總毛重71.58公克,驗前總淨重42.06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7.1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4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7%】、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6日刑鑑字第1117041995號鑑定書,偵卷第33至35頁 14 咖啡包11包 (包裝均為傑尼龜圖案包裝,編號49至59) 檢驗前總毛重27.21公克,驗前總淨重13.35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1.06公克(隨機抽取編號56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5 咖啡包22包 (包裝均為857字樣包裝,編號60至81) 檢驗前總毛重86.53公克,驗前總淨重68.49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2.7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71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16 咖啡包12包 (包裝均為黑底白字包裝,編號82至93) 檢驗前總毛重41.14公克,驗前總淨重30.22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1.5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86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17 咖啡包16包 (包裝均為美國人字樣包裝,編號94至109) 檢驗前總毛重56.75公克,驗前總淨重41.87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2.0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09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8 咖啡包6包 (包裝均為鈔能力字樣包裝,編號110至115) 檢驗前總毛重20.01公克,驗前總淨重14.13公克,推估檢驗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總純質淨重約1.9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15鑑定,經鑑驗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4%】) 19 行動電話1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125號被 告 陳建豪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豪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20時許,在高雄市三 民區建興路與正興路口,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翔宇」之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2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等成分之咖啡包103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10月19日23時35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與建興橫巷口,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警目視發現上開車輛副駕駛座腳踏墊上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咖啡包,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編號1毒品純質淨 重為1.970公克)、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03包(詳如附表一)及手機1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6日刑鑑字第1117041995號鑑定書各1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憑,及前開毒品愷他命12包、咖啡包103包扣案可佐,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建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 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103包、愷他命12包為違禁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檢 察 官 陳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