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忠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忠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遮光捲簾貳捲,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忠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無庸為 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以正途取得財物,其前已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情形,僅出於一己私慾,即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其行為及價值觀均有偏差,所為實屬不當;兼衡被告竊取之遮光捲簾2捲價值(據告訴代理人邱靜慧陳稱價值約新臺幣【下 同】8,000元,偵卷第14頁)、手段為徒手竊取,並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遮光捲簾2捲,屬被告犯罪所得,未經扣案, 為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防僥倖保留或另有不法利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156號被 告 廖忠義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忠義前因竊盜案件(共3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14日1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 ○區○○○路000號騎樓時,見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 盈公司)所有之遮光捲簾2捲放置於騎樓等待搬運,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遮光捲簾2捲(價值新臺幣8,000元)得手,隨即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物品變賣102元後花用一空。嗣經禾盈公司發覺遭竊後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二、案經禾盈公司委由邱靜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忠義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邱靜慧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如犯罪事實所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所犯罪名相同,足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檢 察 官 劉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