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龍爵士企業社、黃吳淑燕、極上藍底企業社、黃俊綾、林君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 清 算 人 黃吳淑燕 聲 請 人 龍爵士企業社 代 表 人 黃吳淑燕 聲 請 人 極上藍底企業社 代 表 人 黃吳淑燕 聲 請 人 黃俊綾 共 同 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被 告 林君翰 林志翰 吳政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474號 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94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原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該規定嗣後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公布修正為「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於同年月00日生效。查本案聲請人於112年7月5日具狀 「聲請交付審判」,雖漏未注意上揭規定業於112年6月23日修正施行,然觀諸其等之真意應係依修正後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意思,且聲請人復於112年7月12日提出刑事更正狀,將聲請人之聲請更正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本案應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規定,合先敘明。 二、再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紫煌公司)、龍爵士企業社、極上藍底企業社及黃俊綾(下合稱聲請人等)以被告林君翰、林志翰、吳政賢(下合稱被告等)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9947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等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於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上聲議 字第1474號駁回再議處分。嗣聲請人黃俊綾、紫煌公司於112年6月28日收受原處分書,聲請人龍爵士企業社、極上藍底企業社之原處分書,則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聲請人等即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定期間內即112年7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後更 正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業如前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案聲請程序為合法。 三、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法 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5條亦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經查,聲請人紫煌公司雖於111年2月9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黃吳淑燕為清算人等情 ,有紫煌公司111年2月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11年2月14 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高雄市政府111年2月1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0494400號函可稽,然揆諸上揭說明,聲 請人紫煌公司之法人人格於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而尚未消滅,自仍得為本案聲請主體,並以清算人黃吳淑燕為其代表人,附此敘明。 四、告訴意旨略以: ㈠緣聲請人黃俊綾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社團刊登販售「極上過背金龍魚」之訊息,被告吳政賢瀏覽後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之代價購買,並於同年8月9日9時許,在聲請人紫煌公司內,將1萬8,000元現金交予聲請人黃俊綾,聲請人黃俊綾則交付被告吳政賢所購之魚。嗣至000年0月間被告吳政賢在飼養一年為成魚後,始表示購買之魚隻與極上過背金龍魚外型不符,疑為較廉價之紅尾金龍魚。 ㈡上開購魚經過為被告林君翰得知後,竟與被告吳政賢、林志翰共同基於妨害名譽、恐嚇危安及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間起,以「吳政賢」、「巫慶」、「張家瑋」、「羅喉」、「CheBill」、「靠北水族版主」、「靠北水族4.0版主」等臉書帳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臉書社團及網路各大龍魚論壇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不實指摘聲請人紫煌公司、龍爵士企業社、極上藍底企業社及黃俊綾,足生損害於聲請人等之名譽。復於000年0月間,以臉書帳號「吳政賢」、「靠北水族版主」、「靠北水族4.0版主」在上揭臉書社團張貼: 「他一告我我一定玩死他」、「水族燈跟藥還有龍魚我們組織都要定了,不信試試看、幹恁娘」、「害死龍爵士」等語之恫嚇言詞,使聲請人等聞後心生恐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林君翰、吳俊賢、林志翰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05條恐嚇危安及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 ㈢被告吳政賢復意圖使聲請人黃俊綾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9年9月18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向承辦員警對聲請人黃俊綾提出告訴,誣指聲請人黃俊綾就上揭觀賞魚隻交易涉有詐欺取財罪嫌。因認被告吳政賢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 五、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政賢明知伊向龍爵士企業社第三次換得的魚很健康,卻仍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誹謗言論,貶低龍爵士企業社之 社會評價,又被告吳政賢其餘如附表所示言論,均已足以貶損告訴人等之名譽。又POWER BLUE證書並非聲請人等自行製作,被告林志翰就附表編號10所示言論係捏造事實,顯然構成加重誹謗罪。又被告林志翰創造假帳號、冒用龍爵士企業社之商標,並在youtube上發文散布龍爵士企業社的魚有泡 藥水等假資訊,已構成加重誹謗罪。再依被告林志翰之供述,被告林君翰未與紫煌公司有實際交易經驗,卻唆使被告林志翰為附表所示之言論,亦已構成加重誹謗罪。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等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已達起訴門檻之犯罪嫌疑,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顯有未洽,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語。 ㈡細繹上揭意旨,僅針對原告訴意旨中關於被告等共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因認被告等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部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本案僅就此部分審酌有無准許提起自訴之理由,合先敘明。 六、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 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七、經查: ㈠本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等罪嫌不足,其理由略以: 被告吳政賢前向龍爵士企業社購買「極上過背金龍魚」1隻 ,惟嗣後與告訴人黃俊綾就當時交付之魚隻品種等級,因雙方各執一詞,購買及更換魚隻過程亦均未錄影存證或提出魚隻品種鑑定文件,尚無從明確認定。本諸「有疑惟利被告」之相同原則,自亦難遽認被告等確有虛構事實而不實指摘之情事,堪信渠等所為言論內容,應係源自上揭購魚糾紛而發,縱使被告吳政賢3人上開所為,與告訴人等所認知之事實不 符或與客觀真實有悖,告訴人等因而感到不快或可能遭受他人質疑,惟依現有之客觀事證以觀,仍難認渠等於主觀上有虛捏事實之妨害他人名譽故意,而逕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責相繩。 ㈡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474號處分,認聲請 人再議應予駁回,其理由略以: 被告等關於附表所示之言論,圍繞上述購魚事實所衍生之評論,原署本於全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作出觀察與判斷,難認有何違誤;而被告等所為之評論,屬於在網路上向不特定人為買賣要約之公共事務,攸關誠信原則,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亦不能認為符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名,聲請人等指摘原處分書未就個別言論分別敘明理由,尚非的論,自難認有發回續查之必要。 ㈢前開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等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 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⒉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 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 ⑴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 ,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 ⑵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附表編號24至45所示之言論,係在「靠北水族」或「靠北水族4.0」等匿名發文區所為,而附表編號13至23所示之言 論,係以「巫慶」、「張家瑋」、「羅喉」、「CheBill」 名義所發表,然查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該等名義係被告等所使用,或被告等為實際發表言論之人,自難率認該等言論係被告等所為。 ⒋復查被告林志翰固有以「蕭晨曦」之名義,向證人王薇珊傳述如附表編號10至12之言論,惟觀諸二人對話過程,被告林志翰並未稱自己與聲請人等曾有交易,亦有提供相關對話內容截圖或其他購買觀賞魚之消費者在臉書社團中之留言截圖,以供佐證,尚難認為被告林志翰係憑空虛捏而毫無根據,又言論內容涉及購買觀賞魚之消費者權益,而與公共利益相關,非僅涉及個人私德,揆諸上揭說明,尚難就被告林志翰所為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至聲請人等雖稱被告林志翰所轉發留言截圖之發文者,係與被告吳政賢串通,然此部分尚無證據可佐,尚難憑採。 ⒌再查被告吳政賢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言論,觀其內容係關於上述伊與龍爵士企業社購買「極上過背金龍魚」所衍生之消費紛爭,部分內容係陳述消費過程、部分內容則係意見表達(如附表編號1、8、9)。其中關於陳述消費過程之 事實陳述部分,既係被告吳政賢本於其先前與聲請人等之購物經驗為依據而發表,尚難認為被告憑空虛捏而毫無根據,又言論內容亦涉及購買觀賞魚之消費者權益,而與公共利益相關,非僅涉及個人私德,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尚難認被告吳政賢主觀上具有誹謗之犯意。又關於意見表達部分,既係伴隨上述消費過程而為之意見表達,縱使被告使用「詐騙」、「用他媽媽的名字開店,沒懶覺」、「不良店家」等較為主觀、尖刻之用語評價,但此既為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性之意見,並非出於以虛偽言論侮辱聲請人等人格之意,縱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自難以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罪責相繩。至於依聲請人所提之對話訊息紀錄,僅能看出被告吳政賢於108年7月4日向龍爵士企業社傳送魚 隻照片,並稱「相處良好」,龍爵士企業社則傳送貼圖、同年月9日,龍爵士企業社向被告吳政賢詢問「你跟那位說兩 條是哪一家的」、被告吳政賢回以「古典過背」,自上述對話中無從認定雙方談論內容是否與第三次換魚相關,是聲請意旨主張被告吳政賢明知不實仍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誹謗 言論等語,尚難憑採。 ⒍末以,被告林志翰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既無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餘地,則聲請意旨認被告林志翰係受被告林君翰所唆使,認被告林君翰構成加重誹謗罪一節,即無足採。 ⒎至聲請意旨認被告林志翰冒用龍爵士企業社之商標,並在you tube上發文散布龍爵士企業社的魚有泡藥水等假資訊等語,既已逸脫原檢察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範圍,自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明顯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本案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不當,主張被告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嫌等情,俱無從使本院依卷內現存證據達到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罪嫌疑,而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心證程度,是本案無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之事實認定,而得據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事由存在,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蓉柔附表: 編號 使用帳號 張貼時間 張貼網站 言論內容 1 吳政賢 109年2月26日 細框藍底專賣社團、YOUTUBE公開留言 1.貼錢 2.反正第二隻也是紅尾高背 3.在袋中立麟呼吸急促,自認倒楣 4.根本打算賣假魚 5.詐騙 2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只值5000 3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社團 小魚只抓過一次,請問其他哪裡來的,到人家附近抓便宜的魚,還說租下人家魚場,老闆說你很扯,為什麼沒有魚場證書因為你都批那些便宜的誰要給你證書 4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開始攻擊別家的魚了,這就是紫煌的水準 5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細框藍底專賣社團 我想他應該人格分裂,龍爵士一代到三代都是他,說吳子平是鄰居也是他,然後什麼工讀生也是他 6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最近聽說38000極上是金剛魚場的哈哈哈哈 7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他以前族群200-300人,現在160... 8 吳政賢 000年0月間 明龍水族 用他媽媽的名字開店,沒懶覺 9 吳政賢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欺騙新手的不良店家,全台罪惡質 10 林志翰 000年0月間 私訊王薇珊,要求私下散布 賣假魚,POWER BLUE證書是自己寫的,自己印的,假的。 有人花四萬買龍爵士極上,結果高背紅尾金,龍爵士的手法都是給你看正宗極上,賣給你假極上 11 林志翰 000年0月間 私訊王薇珊,要求私下散布 約女生泡溫泉打炮 12 林志翰 000年0月間 私訊王薇珊,要求私下散布 誣指檢舉其他業者導致封鎖,是為了跟他們搶生意 13 巫慶 109年2月26日 明龍水族 搞不好人家賠給店家,店家又給人家換掉 14 張家瑋 109年2月26日 明龍水族 誰允許你買山寨魚!我幫你吃掉免得日後哭泣!哈哈 15 羅喉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不然可能沒多久就沒了 16 羅喉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北黑王中58男紫煌,三大雷區嗎 17 羅喉 000年0月間 明龍水族 果然是紫煌出品,全台最大龍魚電傷的貨,我都跟他槓上了,在告北裡幹死他,我就愛幹他 18 羅喉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紫煌比的應該是台灣小規模的比賽吧! 參加就有獎的 19 che Bill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四處跟魚販拿 20 che Bill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160除了幾個自己人,其他有多少是看他笑話可以快樂過一天,天天可以期待今天有什麼故事 證書自己印,瑕疵修一下,又可以騙下一個 21 che Bill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這可能是魚場內部自己比賽吧!12只能自己比 人人有獎 尤其這種冠軍,嘴巴說比較快,反正好騙的很多 22 che Bill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這一般魚說是冠軍子代來著 23 che Bill 109年3月19日 明龍水族 誰賣魚給他誰倒楣,沒賺什麼錢,還要抓出來背書,更扯還要高雄寄到中部當天就掉眼,說寄出正常,買魚不爽養養不下去,收回用瑕疵魚回收~~~專進低價瑕疵魚的貿易商 24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4.0 紫煌黃老闆,全台北中南水族館跟網路賣魚的誰沒被你檢舉過,拍拍影片唬爛新手,欺騙老手,專門進爛魚充好魚,還敢拍影片唬爛 25 靠北水族 000年0月間 靠北水族 北黑王中58南紫謊真的不是喊假的‧‧‧買龍這三家還要考慮嗎? 26 靠北水族 109年3月3日 靠北水族 原來紫煌極上藍底,是自己生的,並且使用假截圖 27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全台都被你檢舉光了,還好意思說自己被檢舉,說明龍刪文,自己刪的吧! 28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16日及24日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全台北中南水族館誰沒被你檢舉過,拍拍影片就唬爛 29 靠北水族 109年3月19日 靠北水族 獎盃一看就知道是比賽前拍的,極上冠軍種魚,靠北笑死人片白癡嗎? 30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6日及同年4月8日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黑金剛還白金剛,就一般金龍還在唬 31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4.0 人的臉皮要厚到刀槍不入也是要一種功力 32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4.0 全台都被你檢舉光了,還好意思說自己被檢舉,說明龍刪文,自己刪的吧! 33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獎盃一看就知道是比賽前拍的,極上冠軍種魚,靠北笑死人片白癡嗎? 34 靠北水族 109年3月16日 靠北水族 紫煌黃老闆,全台北中南水族館跟網路賣魚的誰沒被你檢舉過,拍拍影片就唬爛新手,欺騙老手,專門進爛魚充好魚,還敢拍影片唬爛 35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4日 靠北水族4.0 開幕前近幾百紅尾高背----成本3500進了一堆高階紅尾金,包裝成極上藍底過被賣0000-00000 36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4日 靠北水族4.0 新人殺手,老人屠夫 37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3日 靠北水族及靠北水族4.0 原來紫煌極上藍底,是自己生的,並且使用假截圖 38 靠北水族 109年3月24日 靠北水族 人的臉皮要厚到刀槍不入也是要一種功力 39 靠北水族 109年3月26日 靠北水族 一般金龍還唬爛 40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5日 靠北水族4.0 極上紅尾金強力開賣,大龍影片正極上,賣你的紅尾金 41 靠北水族 109年3月26日 靠北水族 極上過腹藍底,別傻了,極上紅尾金 42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9日 靠北水族4.0 紫煌出品,必是假品 43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5日 靠北水族4.0 大龍影片正極上,但賣你的正極上紅尾金 44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4日 靠北水族4.0 抓幾隻樣板大龍,賣一堆紅尾金高背,謊話連篇,唯有紫煌 45 靠北水族4.0 109年3月4日 靠北水族4.0 新人殺手,老人屠夫,唯有紫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