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博元 周坴邑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9192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6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博元、周坴邑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志(原名林昊雷,業經本院通緝, 另行審結)為溥訊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5月2日起迄至104年11月1日止,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自104年11 月2日起迄至105年12月23日止,址設屏東縣○○鄉○○路000號1 ;業於105年12月23日解散;下稱溥訊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宋博元、周坴邑均明知未參與溥訊公司實際營運,對溥訊公司運作全然不知,得預見於此情況下若貿然擔任溥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他人立「虛設公司」從事非法行為,造成商業行政管理或稅捐稽徵機關核收稅捐之困難,仍基於縱林建志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予他人逃漏營業稅,並以不實進項發票製作不實內容之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表)提出行使,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林建志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不確定故意,同意出名擔任溥訊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提供證件與簽立文件提出登記申請,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擔任溥訊公司負責人,林建志則於渠等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收受上述附表一所示峻洲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予溥訊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陳日英製作、行使不實內容之401表;及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填製上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峻洲企業有限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使用,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與稽徵之正確性,暨商業會計事項之正確性。因認宋博元、周坴邑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刑法第30條 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宋博元、周坴邑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宋博元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林家源、證人黃邦俊於偵查中之證述、溥訊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核准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溥訊公司設立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卷涉案證據二第32至115頁)、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108年10月2日林建志之談話紀錄、108年8月13日陳日英之談話紀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1月20日林建志之談話紀錄、溥訊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溥訊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溥訊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溥訊公司異常 銷項去路分析、溥訊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溥訊公司之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號00000000000號帳戶、支存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溥訊公司102年至105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峻洲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161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7月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010715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164至199頁)、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47至148頁、第470頁)、 九州聚塑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20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1月23日財高國稅審四 字第108000022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201至238頁)、九州聚塑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第23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49頁)、普瑞斯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24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5月13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8010523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243至27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50至152頁、第471頁)、御盟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國稅局卷第28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5月28日 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616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282至301頁)、御盟實業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第302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 局卷第152至153頁、第471至472頁)、明鈦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304頁)、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109年11月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58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306至363頁)、明鈦實業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第365頁)、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55頁、第472至474頁)、 明鈦塑膠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36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9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9010948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369至408頁)、明鈦塑膠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國稅局卷第40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56至157 頁)、正昊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41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6月15日南區國 稅審四字第109000409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國稅局卷第412 至439頁)、正昊興業有限公司異常進項、銷項來源分析表 (國稅局卷第424至43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157至158頁)、中聯欣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47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08年11月1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000658號刑事案件 告發書(國稅局卷第482至51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470頁)、燊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52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08年11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13018號刑事案件 告發書(國稅局卷第521至560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470頁)、翰澤國際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560之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10年2月26日製作翰澤公司負責人黃盈璋談話紀錄(國稅局卷第562至564頁)、翰澤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國稅局卷第566至567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474至476頁)、進禎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585頁)、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472頁)、增耀科技有 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586頁)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第472頁)、旭和螺絲 工業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局卷第587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稅局卷 第472頁)、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國稅局卷第58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國 稅局卷第470頁)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宋博元、周坴邑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宋博元辯稱:林建志是我配偶的哥哥,我是因感情因素才提供我的身分,他只跟我說要成立公司,我完全不知道他搞這些事情,他當初拿我的雙證件,就向我說他會繳稅,房屋的租金或稅金他都會處理,也會對我負責不會亂開發票,我並沒有要幫助林建志去逃漏營業稅或做不實之事,本案發票我連看都沒看過等語;周坴邑辯稱:我與林建志是世交,他的母親與我的母親是同學,我從小認識他,對他很信任,我因為想要貸款而與林建志聯繫,當初他說要我成立公司,才能幫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沒想到他拿著我的證件亂搞,我是被騙的,他後來也沒有幫我辦貸款,我也沒有拿到任何利益,本案的發票完全不是由我提供,都是林建志個人所為等語。 五、經查: ㈠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建志於偵查中供述:宋博元是我妹婿,當時我跟宋博元都住高雄市新興區,他拿身分證來讓我登記公司負責人等語(他一卷第170頁),可見林建志亦僅因為 宋博元是其妹婿就找其擔任溥訊公司負責人,並未多做說明,亦無承諾給予任何好處或對價,此與被告宋博元陳稱單純基於為姻親之情誼及人情壓力下始同意借用其身分予被告林建志開公司相符,然被告宋博元雖同意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此與同意或知悉以該公司名義從事開立假發票或蒐集假發票等情事,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範而逃漏稅捐或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仍有很大程度上差別,尚難認其可預見或同意實際負責人開設該公司後續從事的所有不法情事,實務上亦不乏有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雖不相符,但正常、合法營運之公司,尚難遽認被告宋博元同意擔任登記負責人,因此即有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更何況,因被告林建志為被告宋博元之配偶的哥哥,係二親等之姻親而屬近親,衡情雙方應會考量日後仍需相見,彼此會盡量留有餘地不致決裂,被告宋博元因而基於親屬的信賴關係,相信親屬所言會正常營運、繳稅等語,堅信該行為不會害他身陷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危險之中,亦尚稱合於情理。 ㈡又證人林建志於偵查中供述:周坴邑是我國中同學,他找我借錢,我請他幫忙掛名公司負責人等語(他一卷第170頁) ,此與被告周坴邑所辯向林建志借款時,林建志建議其成立公司以辦理青年創業貸款,雖然擔任公司負責人的目的不同,惟客觀上被告周坴邑有資金之缺口而向被告林建志詢問借款或貸款,被告周坴邑亦因此受林建志之安排擔任溥訊公司負責人等大致的事實一致,據此,亦不排除被告林建志以上開話術誤導被告周坴邑,其始同意擔任溥訊公司負責人,是被告周坴邑上開所辯並非全然無據。 ㈢證人林建志於國稅局詢問與偵查中亦供稱:陳為清為節稅,請我開設溥訊公司等8家公司,我設立公司後,就把公司大 小章跟發票交給陳為清,由陳為清實際營運,發票都是陳為清開的,溥訊公司我有參與一部分經營而且是實際交易,但所占比例不多等語(見國稅局卷三第763至764頁、他一卷第167至172頁),此與被告宋博元陳稱:本案發票我連看都沒看過等語(本院卷第93至133頁),被告周坴邑陳稱:本案 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等語(本院卷第93至133頁)亦相符。 再衡以被告宋博元、周坴邑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期間擔任負責人後,溥訊公司之負責人又改為黃邦雄、林家源,黃邦雄、林家源均證稱係由林建志安排而擔任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並無實際參與,亦無配合開立發票(見他一卷第167至172頁、他一卷第155至157頁),是被告宋博元、周坴邑所辯對發票之事未曾參與等情,尚非不能採信。而被告周坴邑主觀上既係為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始同意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被告宋博元亦僅基於親屬關係之請託而同意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衡諸常情,亦應不會主動過問公司營運情形,且均無證據證明有協助公司之實際營運、經手開立發票,或向廠商索取發票等行為,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宋博元、周坴邑確實參與溥訊公司營運,亦無其他跡象顯示被告宋博元、周坴邑知悉溥訊公司可能有違法之事宜,難認其等主觀上有何幫助犯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故意,故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六、綜上,本案公訴意旨雖認宋博元、周坴邑涉犯罪嫌,惟經核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因所提出之證據,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依照前揭說明,自應對宋博元、周坴邑均為無罪之諭知。 七、同案被告林建志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即113年7月29日宣判)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一:溥訊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1 136萬元 6萬8000元 2 中聯欣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 5 46萬6405元 2萬3320元 3 燊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104年5月 9 26萬62572元 13萬3129元 4 普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103年2月~104年5月 11 280萬7715元 14萬0386元 5 御盟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105年7月 8 154萬0725元 7萬7038元 6 明鈦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9月~105年6月 41 1410萬3464元 70萬5173元 7 翰澤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105年2月 42 1321萬1732元 66萬0589元 8 正昊興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 3 135萬3300元 6萬7665元 9 進禎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5月 1 1萬6000元 800元 10 增耀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7月~12月 4 3萬0500元 1525元 11 旭和螺絲工業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105年1月 1 4萬2857元 2143元 12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1 4萬7000元 2350元 合計 127 3,764萬2270元 188萬2118元 附表二:溥訊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峻洲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7月~9月 7 201萬2921元 10萬0646元 2 九洲聚塑有限公司 102年12月~103年3月 8 268萬9432元 13萬4472元 3 普瑞斯貿易有限公司 104年9月~105年6月 54 1850萬9172元 92萬5460元 4 御盟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 3 95萬2413元 4萬7621元 5 明鈦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5月~7月 16 608萬8940元 30萬4448元 6 明鈦塑膠有限公司 103年9月~104年4月 15 477萬7110元 23萬8856元 7 正昊興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103年9月 16 316萬0366元 15萬8019元 合計 119 3,819萬0354元 190萬9522元 附表三:溥訊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情形一覽表 編號 公司名稱 期間 負責人 1 溥訊科技有限公司 102年5月2日 至 104年7月23日 宋博元 2 104年7月24日 至 104年11月30日 周坴邑 3 104年12月1日 至 105年8月7日 黄邦俊 4 105年8月8日 至 105年12月23日 林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