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淑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9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淑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之犯罪所得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淑妙於民國109年3月6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任職於「 拾柒號吐司有限公司(下稱拾柒號吐司公司)鼓山美術分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擔任門市店員,負責店 內商品銷售及結帳收銀開立統一發票、收取客人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下列犯行: (一)張淑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因遭懲處而被禁止經手金庫等金錢業務後之111年1月20日19時30分許,在前址美術分店內,利用擔任該日門市店員之機會,趁同時段其他值班店員陳文靜不注意之際,竊取吳智雄所管領,放於金庫內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收入共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1,800元及面額共為2,000元之高雄卷40張得手,並於 同日20時12分許提早離店。嗣經陳文靜於同日21時清點營業收入察覺短少,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張淑妙明知應按實際銷售商品情形開立統一發票,並應將所收款項悉數交付該商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16日止,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前址美術分店內,於 顧客購物結帳時,在其負責繕打之統一發票故意鍵入錯誤之顧客購買品項,製作虛偽不實之發票,或擅自作廢消費者購物電子發票,用以表示消費者辦理退貨取回消費價款(詳如附表二所示),再從收銀機內取出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所示現金,並將該款項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拾柒號吐司公司對於商品買賣、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拾柒號吐司公司代表人吳智雄發覺帳款有異,調閱監視錄影器始悉上情。二、案經拾柒號吐司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被告張淑妙(下稱被告)及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字卷第180頁至第185頁),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為拾柒號吐司公司鼓山美術分店門市店員,負責店內商品銷售及結帳收銀開立統一發票、收取客人款項等業務,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均為其所開立等情,惟否認有何竊盜、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我身心狀況不好所以打錯發票,不是故意打錯的,當時我就與店長說這一段時間可不可以不要讓我站在收銀台,店長就回我說要跟老闆說,隔日店長黃莉芳說要按表操課沒有意外,並且說我打發票的話,老闆也可以結稅。我向客人所收的錢與發票金額之間的差額,是放到公基金裡面,沒有自己拿走。監視器畫面拍到我有拿收銀機裡面的錢,是因為我看到喜歡的新鈔,就會拿我自己的舊鈔去換,其他店員也都是如此。我被懲處之後,老闆說我不得碰收銀台與金庫,過了二日,店長說要年終大掃除,要分清潔的範圍,店長把我排在清掃收銀台與金庫,當時我有與店長反應說我不得接觸收銀與金庫請不要把我分配到金庫區域,20日的時候我確實有碰金庫,但因為我是要清掃金庫,我當時手上拿的物品是金庫旁的垃圾,我當時在清掃時候,金庫已經被打開了,不是我開的,我到那裡工作的期間,從來就沒有碰金庫,也從來沒有與我點過金庫的錢,都是他們點的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3月6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任職於拾柒號吐司 公司鼓山美術分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擔任門 市店員,負責店內商品銷售及結帳收銀開立統一發票、收取客人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有於因遭懲處而被禁止經手金庫等金錢業務後之111年1月20日19時30分許,在前址美術分店內,蹲在店內金庫旁,並於同日20時12分許提早離店下班,嗣後證人即相同時段上班之店員陳文靜於同日21時清點營業收入察覺短少,並通知證人吳智雄,證人吳志雄再報警究辦;另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均為被告所開立,且各該發票結帳時間、實際客人購買品項、商品實際金額、發票號碼、登打之發票品項、發票金額、差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智雄於警詢(警卷第11頁至 第13頁、第19頁至第20頁;偵二卷第23頁至第26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241、288頁)、證人陳文靜於警詢、偵詢及本 院(警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9頁;偵二卷第86頁 ;訴字卷第294頁至第312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商品誤差明 細表(偵一卷第23頁至第31頁)、美術館店損失總表(偵一卷第55頁)、被告之勞保資料(偵一卷第57頁)、該店監視器截圖(偵一卷第63頁至第331頁)、拾柒號吐司公司111年1 月16日公告(偵一卷第333頁)、每日營業結帳單(偵一卷第341頁至第363頁)、美術館店111年1月20日監視器截圖畫面 (偵二卷第81頁至第87頁)、商品誤差明細表(偵二卷第191頁至第209頁)、美術館店損失總表(偵二卷第217頁)、 美術館店失竊財物表(偵二卷第221頁)、員工資料表(警 卷第111頁)等件各1份可佐,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證人吳智雄於警詢時稱:我發現我們店高雄市○○區○○○○路000 號拾柒號手工吐司坊內金錢遭竊,所以來報案,我於111年1月20日21時26分接到電話通知說店裡金錢遭竊,於是我馬上到店裡了解情況,之後我就報案了。店裡遭竊的金錢放置在金庫內,一共損失18日的營業收入遭竊取18,000元、19日的營業收入遭竊取20,800元,以及金庫內週轉金遭竊取13,000元,共遭竊取51,800元,還有高雄卷2,000元遭竊。我們店 每天皆只有兩名員工上班,111年1月20日是被告以及陳文靜等語(警卷第12頁);於偵詢時稱:金庫下班時間會上鎖,上班會從金庫拿出備用金,就不會上鎖。我們有二位店員上班,一位上班時會從金庫拿出備用金,然後就會等下班時才會將結帳金額放入金庫,111年1月20日被告在上班時間,不正常在金庫前蹲了幾次,而且都是他一人在櫃檯時,最後一次蹲在金庫前,之後他就提早下班曠職,當天陳文靜下班結帳時,發現錢不見了。18、19號營業額都還在金庫內放在透明夾鏈袋內,陳文靜下班盤點時,發現夾鏈袋內的紙鈔都不見了,只剩下零錢。備用金固定放2萬元紙鈔加零錢。比例不 定,依照需要調整。20日當天陳文靜結帳後,發現只剩下7,000元零錢等語(偵二卷第24、25頁);於本院證稱:金庫裡 的高雄券是後來黃莉芳告訴我的,她後來清點,因為一疊是100張,發現中間裡面少掉40張,所以是黃莉芳告訴我,100張裡面少掉了40張。金庫零用金是固定的,被拿走的差額是以當時固定的零用金跟剩餘的金額去計算差額,也就是短少的金額等語(訴字卷第320、321頁)。證人陳文靜於警詢時證稱:我任職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拾柒號手工吐司坊, 我擔任門市人員職位。因為我所任職的店打烊時,我清點店内財物時,發現財物有短少,所以我就連絡主管,主管再聯絡老闆吳智雄到場後,老闆就報警處理。我於111年1月20日21時許清點店内財物時發現店内金庫裡的新台幣不見,遭竊取之金額為18日的營業收入遭竊取1萬8,000元、19日的營業收入遭竊取2萬0,800元,以及金庫内零用金遭竊取1萬3,000元。共遭竊取新台幣5萬1,800元,還有2,000元高雄券遭竊 。我於111年01月20日11時40分許有打開金庫,當時金庫裡 新台幣是還在的。當時金庫裡有3萬元零用金,以及前兩日 (18日、19日)的營業收入。111年1月20日上班的人員有我與另一位同事即被告。我清點金庫的時候被告不在場,他當天20時許就說家裡有急事要趕快走,所以就只剩下我一個人在店裡,我19時至20時在休息室吃飯,當時只有被告一個人在櫃檯。我們每日開店前會將金庫内的零用金7萬5,000元拿出4萬5,000元放在收銀台下櫃檯裡,固定留3萬元在金庫裡 ,待打烊時再將收銀台下櫃檯裡的零用金4萬5,000元及當日營業額放入金庫等語(警卷第24、28頁)。於本院時證稱:111年1月20日晚上我要結帳,要把錢放回金庫時,發現金庫裏面那幾包營收都不見了,我就先打電話告知之前的值星官,等他們到場之後才去統計短少的金額,我都沒有去碰,等他們來了才清點。1月20日當天只有我跟被告兩個人上班。我 們每天把錢拿出來之後,就不會再鎖上金庫。我當天只有吃飯時間會到後面的內場休息不在店內,休息時間一個人大概是下午半小時、晚上1小時,當天我是下午7點多到8點多這 段時間休息,當時被告一個人值班。我們通常要開始營業,會從金庫拿4萬5出來,留在裡面的有3萬元,備用金總共7萬5,000元等語(訴字卷第295頁至第296頁、第298頁至第299頁)。佐以卷附之111年1月18日、19日營業結帳單上分別記載 「金額合計 18068 上班人員:文靜(結) 黃莉芳」、「金額合計 20838 上班人員:黃莉芳(結) 張淑妙」,警方於報案後到場拍攝之現場照片顯示確有兩個透明夾鏈袋內分別放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該兩張憑條分別於存款數額及經銷商代號欄位書寫「新台幣 18068 美術1/18」、「新台幣 20838 美術1/19」,此有現場照片、前述存款憑條及營業結帳單等件可佐(警卷第33、39頁;偵二卷第97、99頁),證人黃莉芳也於本院證稱:結帳單有時候是我跟被告,有時候是被告跟陳文靜,結帳單的依據就是錢櫃裡面總total的錢,每 天營業結束後結算的,1月20日有少了40張高雄券是我清點 後告訴吳智雄的等語(訴字卷第283、284、327頁),足認被 告所任職之門市確實有於111年1月20日發生放置於金庫內之現金5萬1,800元及面額共為2,000元之高雄卷40張失竊,且 當日該門市上班人員僅有被告及證人陳文靜。 ⒉依卷附監視器照片觀之(警卷第95頁),被告所任職之門市金庫擺放位置係於櫃檯下方、靠近櫃檯走道入口處,該位置較為隱密,需特意蹲下或低頭才能看見,若非任職於門市之店員,較難知悉金庫位置,且金庫何時開啟、何時上鎖關閉、裡面放置何物品、是否有價值,何時較為便利打開竊取物品,亦僅有店員知悉,是當日上班之店員乃較可能竊取如事實㈠所示之物者無疑。 ⒊又被告於111年1月20日19時30分許,有蹲在本案遭竊金庫前,並有伸手往金庫的方向拿取物品之動作,於同日19時30分51秒許站起,手中拿著一袋物品往後場方向步行,於同日19時32分16秒有停留在後場休息區垃圾桶前方似在丟棄物品,同時可見證人陳文靜正在休息區內,被告再於同日19時33分35秒許面向後場休息區鏡頭時,有雙手進入口袋內的動作,隨後即於同日20時12分33秒左右離開門市下班,且被告蹲在金庫前時,店內僅有被告一人等節,有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可參(警卷第89頁至第105頁)。另被告經拾柒號吐司公司公告自111年1月18日起禁止經手「收銀與金庫」,此有公告1份在卷可憑(偵一卷第333頁),被告亦於偵詢時稱:我被下令不能碰收銀台、不能碰金庫等語(偵二卷第87頁),足認被告知悉自己於111年1月18日起不能接觸金庫。又證人黃莉芳於本院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擔任美術分店的主管,111年1月20日我沒有特意分配被告去打掃金庫,我是隨便設定的,但我很確定我沒有叫他去整理金庫這件事情,也沒有叫他去打掃金庫等語(訴字卷第270、289頁);證人陳文靜於本院證稱:1月20日那天大掃除區域分配事前沒有分工等 語(訴字卷第310頁),堪認被告於111年1月20日19時30分許 是主動接近金庫,非因受指派打掃環境而須被動、非出於自己意願接近金庫,則被告於被公司命令禁止接觸後仍刻意挑選證人陳文靜不在櫃檯時段靠近金庫之行為,其動機實有可疑,如係清理金庫旁之小垃圾桶,由其他店員為之即可,實無由已不能接近金庫之被告完成之必要。另證人陳文靜於被告異於常態在當日20時12分許提早下班後之同日21時許清點財物,發現金庫內之現金及高雄券等財物短缺後,立即報告主管到場處理,此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可參(偵二卷第51頁至第57頁),證人吳智雄稱於同日21時26分許接獲電話通知 金錢遭竊等語(警卷第12頁),如金庫內失竊物品乃證人陳文靜所為,其依正常流程清點後發現短缺立即通報主管、報警究報,使主管、警方於案發後不久即到場清查之行為僅是徒增遭查獲之風險,又如係證人陳文靜為竊盜行為,其大可默不作聲直到有人發現為止,是已可排除證人陳文靜竊取本物失竊現金、高雄券之可能。再參以被告有前述藉其他員工休息、僅一人在場時不正常接觸金庫之舉動,以及反常於接觸金庫後不久突然下班、離開店內之行為,堪認被告為竊取斯時已非其可接觸而由公司負責人吳智雄所管領之本案如事實㈠所示遭竊物品之人。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證人吳智雄於警詢時稱:被告於111年1月12日18時9分從伊甸 捐贈箱將發票拿出來並作廢,該張發票金額是324元;111年1年12日被告經手的發票有90筆,其中有30餘筆是跟實際商 品不符有誤差的。111年1月16日被告經手的發票有26筆,其中有10餘筆是跟實際商品不符有誤差的等語(警卷第16、20 頁);於偵詢時稱:偵一卷第55頁的「附件三:111.01美術 館店損失總表」的「當晚營業金額結算短少」欄是比對收銀機報表跟監視器,被告少打進去收銀機的金額算出來的等語(偵二卷第241頁);於本院證稱:我在16日之後下令被告不 能去接觸金庫或收銀機,在確認被告有去偷改收銀機裡面的發票金額,把它作廢掉,之後我們記她2支大過,告訴她不 能再接觸等語(訴字卷第323頁)。證人黃莉芳於本院證稱: 被告會被禁止去接觸金庫或收銀機,是因為被告某一天,客人把發票丟進去愛心箱,她撿起來,然後作廢。反正就那張發票,她有做那個行為,然後就是被店長還是被老闆發現,我不知道,我最後收到通知就是不能讓他碰到錢櫃等語(訴 字卷第288頁)。經核告訴人計算、清點後製作之「111.01張淑妙商品誤差明細表」(偵一卷第23頁至第31頁)以及被告於111年1月1日至6日、9日至12日、16日上班時向顧客收取現 金並開立發票過程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一卷第63頁至第331頁),已足認附表二所列之品項登打錯誤或作廢之發票確實 存在,又被告於警詢時稱:我於111年1月12日負責櫃檯收銀,於111年1月14日吳智雄就問我那天為什麼作廢一張不需要作廢的發票,我就解釋說因為那天我算錢的時候發現少了300多元,我以為那張發票是要作廢的所以我才將它作廢等語(警卷第4頁);於偵詢時稱:告訴人提出之告證3(即起訴書及本判決附表二)所列與客人實際購買品項不符的發票是我開 立的等語(偵二卷第240頁);於本院供稱:附表二所列之發 票是我開立的等語(審易卷第75頁;訴字卷第172頁),堪認 被告確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與顧客購買實際品項不符或為被告作廢之發票。觀諸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可知,除附表二編號9第27筆作廢之發票外,其餘均為發票所載金額少於實際商 品價格數額,被告若仍向顧客收取實際商品價值之金錢,等於是客人交付被告收取之金額多於發票金額;證人黃莉芳於本院證稱:被告從111年1月1日至1月16日半個月內經手過569次結帳,但有161次打錯結帳品項、金額,這個頻率是不正常的,我自己的經驗一個月裡面頂多1、2次等語(訴字卷第273頁),觀諸經本院核對後與實際品項有誤且有差額的發票 共有157張,則被告每次開立品項錯誤之發票,均係顧客實 際購買總金額較高、被告開立的發票記載品項總金額較少,而有溢收情形,如非被告刻意為之,應當會有部分發票為發票金額高於顧客實際購買總金額之情形,而不致如此恰巧每次誤開發票皆是發票金額少於實際商品金額,且觀被告錯開發票之頻率均為一日內接近10次,更有三日是一天內打錯20次以上(111年1月2日、4日、12日),實難想像一時失誤過失打錯發票頻率竟會如此之高。又被告雖稱附表二編號9第27 筆之發票會作廢係因作帳發現少了300多元所以作廢發票云 云,然商品已售出並已開立相對應之發票,即無再行作廢之理由,被告將該發票整張作廢,實不合於常理,且該張被作廢之發票會在捐獻箱內,即代表該發票為顧客實際有購物並由店員開立發票,後再投入箱內,實無取出作廢之理由,是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內容發票以及遭作廢之發票1張,乃被告 刻意為之,已堪認定。 ⒉又其中溢收差額被告係如何處理部分,證人黃莉芳於本院證稱:被告開錯發票行為的監視器畫面我有參與核對,偵二卷第107頁至第167頁的截圖我有參與部分擷取,因為影片太長了,不是只有我,但我有參與到,這些截圖可以看出被告有從營收的抽屜裏面抽出鈔票,移到攝影機死角處,次數很多,我在看監視器的時候都有看到,我們店員雖然看到收銀機裡面的新鈔如果喜歡都會換起來自留,但我們會兩個店員都在的時候才換,不然會有理說不清,而且會在櫃檯這邊換。我們店內的公基金是有時候買飲料的發票或是地板上撿到錢,我們會收起來,金額不會達到上萬元。在好像1月,不知 道是12月尾還是1月初,那時候財政部有一個員工有來我們 店裡,發現發票短缺後,我們公司有嚴格說所有短缺都要寫上去,在那之前確實有把跟客人收款時有短差或是怎麼樣,會納入公基金。財政部的員工是在美術店消費,經手人員也是被告,那個發票有問題,她就打電話去敘述,我們店長了解後,說之後有短缺都要嚴格寫上去,以1月2日這天為例,有寫「短溢:71元」,就是從那一天財政部的小姐來之後,公司就嚴格說不管多或少都要寫上去。在那之前,我們確實如果多10塊的話會納入公基金,可是這件事情之後完全沒有。我們店那邊顧客長輩比較多,很多長輩就是發票拿了就走,或是存載具的人,真的不太會細看發票金額,客人可能是店員說多少就多少。當初看監視器的時候,有看到被告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時候,去收銀機,就如同截圖所示去拿取紙鈔或零錢,拿了之後就走到離監視器比較遠的地方,不知道做什麼動作,之後才又回到收銀機這邊,我看到的部分是可能被告拿整疊,但她走去對面再回來之後,變成是對折的,有這個狀況,但是那個厚度感覺就有差,我有看到1、2次是這樣子。但零錢的部分,她收進去之後,我就沒有看她再拿出來等語(訴字卷第271、275、276、277、283、285、291、292、293頁);證人陳文靜於本院證稱:公基金通常是地上 撿到的錢,公基金放在POS機(即結帳機)的下方抽屜裡,金 額大概是100多塊,不太會去翻它,不會到上仟元。我也偶 爾會把收銀裡面的新鈔拿起來兌換,我會等同事在場的時候換下來,不會自己一個人在場的時候,避免瓜田李下(訴字 卷第301頁至第303頁)。證人吳智雄於本院證稱:提供到法 院的這些監視器畫面,我本人有看過,有看到被告從收銀機拿起紙鈔或零錢,我看被告有拿了一疊,然後走到那邊,還稍微拍到,她把錢分成兩疊,分成兩疊之後呢,一疊放到口袋,另外一疊放回收銀機,都有拍到,零錢有看到直接拿走沒有回放等語(訴字卷第321頁至第322頁);佐以卷附111年1月1日至20日結帳單上確有「現金短溢」欄位(偵一卷第341 頁至第363頁),則結帳單已有收溢記載,依證人黃莉芳所述,被告辯稱差額係放入公基金已難採信。再者被告於本院稱:告訴人整理出來的監視器畫面截圖,我確實有從收銀機裡面拿紙鈔或零錢,部分有放到口袋、部分有放回等語(訴字 卷第341頁)。觀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被告任職之門市店內監視器光碟畫面所製作之勘驗報告(全文見偵二卷第257頁至第273頁),以及告訴人擷取店內監視器畫面之截圖(偵二卷第107頁至第167頁),可見被告於111年1月1、2、4、5、6、9、10、11、12、16日,即前述錯開發票之日皆有自收銀機內拿取紙鈔後走到距離監視器鏡頭較遠的死角處、背對鏡頭之行為,其中有數日有明顯將紙鈔放入口袋或者從遠處走回收銀機的途中有伸手進入口袋內的動作(1月1日、2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日),有幾日甚至一日內有數次自收銀機內拿取現鈔後走向 鏡頭死角之行為(1月2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 日、12日),被告如非為拿取收銀機內之鈔票據為己有,實 無需屢屢刻意取出鈔票後走到鏡頭死角再回到收銀機前方,且收銀機內之紙鈔本非被告可隨意取出,依監視器畫面截圖觀之,被告取出紙鈔後並未用於與客人找零或給付廠商款項等正當用途,是被告乃故意拿取收銀機內之紙鈔,並有走至鏡頭死角而掩飾犯行之舉。期間雖亦有幾日可見被告自監視器死角走回收銀機時有放回部分紙鈔的動作(1月1日、2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日、16日),然證人黃莉芳 、吳智雄證稱被告放回數量較少已如前述,被告亦坦承有將金錢放入口袋之情形,顯然被告非如數將取走之金錢全部放回收銀機內;況如係要整理收銀機內紙鈔的置放位置,直接在收銀機內完成即可,無需取出部分紙鈔後走到遠方整理後再走到收銀機放回,如係要以自己持有之舊鈔兌換收銀機內的新鈔,應當會有放回等量金錢的動作,然被告並未每次自收銀機取出紙鈔後皆有放回紙鈔的動作,又兌換鈔票應僅需於收銀機前方完成即可,當無刻意走至他處之必要。再者依監視器畫面截圖觀之,被告有時是直接拿一疊鈔票走到死角,兌換紙鈔應係收到顧客交付之紙鈔後發現有喜愛者才會兌換,具有臨時性,兌換數量應非多,如被告將一整疊鈔票取走全是為了兌換,等於被告於兌換之前就已經知道有兌換需要,事先就準備好一整疊相對應數額的鈔票用以交換,實有違背常情之處。則縱使被告有前述放回紙鈔之動作,亦難用以認定被告有將取出之全部紙鈔放回,更遑論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刻意低開發票金額或作廢發票以利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中差額之舉。從而,已堪認被告有於前述錯開發票之日,利用當地顧客未仔細核對發票之購物習慣,向顧客收取實際商品價格之金額後,將收銀機內的金錢取走未歸還之行為。 ⒊另證人黃莉芳於本院證稱:偵一卷第341頁至第363頁的結帳單所製作的依據是錢櫃裡面全部的錢,以1月2日這天為例,2萬1,641元是營收,現金1萬2,730元,差額的部分會寫在下面的短溢「+71」,短溢的現金會跟錢一起上繳公司等語(訴字卷第286頁);證人陳文靜於本院證稱:偵一卷第341頁1月1日的結帳單,左上方欄位是指現金,收到POS機裡面的現金數量,當天現金16544計算的方式是那天有支出,現金就是 當天這些錢,因為有支出餐費160,所以實際剩下的現金就 是16384,沒有多也沒有少。1月1日那天被告沒有跟我說打 錯發票的事情等語(第308頁至第310頁)。複觀之上述被告有誤開發票之上班日門市結帳單(偵一卷第341、343、345、347、349、351、353、355、357、359頁),短溢欄位所記載之數額,與附表二所列差額之數目均不相同,且均呈現被告依商品實際價格計算而溢收數額高於結帳單所記載的短溢數目情形。另111年1月2日、5日、10日、12日之結帳單上上班人員記載「張淑妙(結)」,與前述證人陳文靜製作1月1日結帳單於上班人員欄位自己的名字後寫上(結)相同,足認2日 、5日、10日、12日之結帳單乃被告所製作,然被告卻未於 前述結帳單上正確記載向顧客溢收的款項數額,也沒有告知同事或上級有溢收狀況,足見被告有故意隱匿錯開發票情事,且未將實際收取金額上報管理階層之舉。 ⒋從而,被告先故意錯開發票金額或作廢顧客投入捐獻箱內之發票以隱匿各日向顧客收取實際商品金額與發票總金額可能出現較大落差情事,並將前述差額自收銀機中取出,再走至監視器死角處據為己有,事後復未如實上報管理階層知悉,是被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填製不實發票並侵占應繳交給拾柒號吐司公司如附表二「侵占金額」欄位所示之款項,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甚明。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次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被告於所任職之門市負責收銀、開立發票,則被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定之經辦會計人員無疑。再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自111年1月18日起被告訴人禁止接觸金庫,此有上述公告可佐,是金庫已非於業務上管領、持有之物,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金庫內物品據作己有之行為應評價為竊盜而非業務侵占。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 。被告就附表二所為多次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係利用同一職務之便而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所為,各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為包括一罪,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之犯行,以一行為觸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竊盜、業務侵占等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罔顧其與告訴人間之雇傭關係,身為員工應遵守契約所訂之員工守則,不可藉職務之便圖自己利益,被告竟為求可獲取錢財,而分別為本案竊盜、侵占告訴人之財物犯行,同時又違反商業會計法而填製不實發票,使告訴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並造成營業上之損失,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復衡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不願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以及本件告訴人所受損失之數額、被告與告訴人間乃員工與雇主關係、被告犯本件之犯罪方式、業務侵占之時間長短等情,末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再考量被告自述之學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詳如訴字卷第3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就事實一㈠所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被告犯竊盜罪之犯罪所得,應就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就事實一㈡所侵占之差額共1萬4,479元(111年1月2日、4日、10日當日 收銀機結帳報表顯示「現金短溢」誤差分別多出71元、67元、5元,此有111年1月美術館店侵占金額表[偵二卷第219頁] 及111年1月2日、4日、10日結帳單[偵一卷第343、345、353 頁]可憑,多出當日營業額的部分應認被告已繳回公司而未予侵占,故各日被告實際侵占之數額應扣除前述溢出金額,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侵占前述各日溢出且已繳回之金額而構成業務侵占犯行,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又附表二編號9第27筆所侵占之324元已於111年1月16日歸還給告訴人,此據證 人吳智雄於本院證述明確(訴字卷第325頁),本院於宣告沒 收時即應扣除該部分之數額,是被告就事實一㈡之犯罪所得共1萬4,155元(計算式:1萬4,479元-324元=1萬4,155元), 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次開立發票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㈡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定 有明文。是以前揭法條既規定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罪者行為人需限於「明知」為不實事項,且不罰過失,是被告如非明知,甚或僅係過失而錯誤填載不實事項製作會計憑證,俱不能論以本款之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三所開立之發票,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然觀諸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其記載顧 客消費之品項與被告登打於發票上之品項雖然有誤,然如附表三所示111年1月12日第2、3筆發票總金額並無差異、兩者之間沒有差額,另其中附表三編號1、編號2第1筆發票被告 分別向顧客少收了45元(蔓圈)及100元(紅豆餐包),此有111.1.2及111.1.12誤差明細表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各1份可參(偵二卷第193、207頁),參諸被告前經本院依法論科如事實一㈡ 所示犯行,被告均係先故意登打錯誤品項,使發票總金額少於顧客實際交付金額,以便遂行侵占其間之差額,若發票金額與顧客購買品項或實際交付金額兩者無差異,被告沒有差額可資據為己有,顯與被告於本案所犯業務侵占之犯罪計畫有異,且開立此等發票對被告而言並無利益可圖,則被告是否會故意輸入不實品項而開立與顧客購買之實際品項總金額沒有差額的發票,或者故意開立品項錯誤之發票後未向顧客收取應收取之金額,已然有疑,又既然沒有差額,亦不能排除被告於開立發票當下,僅係誤登品項,而非故意開立錯誤品項之發票之可能,卷內亦無事證可佐被告開立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有何明知有誤卻仍開立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尚難採認。 ㈣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即事實一㈡之罪),檢察官認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簡雅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遭竊物品 營業收入日期 紙鈔面額及數量 總金額 1 現金(營業收入) 111年1月18日 1000元*15張 500元*5張 100元*5張 1萬8000元 2 現金(營業收入) 111年1月19日 1000元*16張 500元*9張 100元*3張 2萬800元 3 現金(金庫零用金) 500元*20張 100元*30張 1萬3000元 4 高雄卷 50元*40張 2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筆數 結帳時間 實際客人購買品項 商品實際金額 發票號碼 登打之發票品項 發票金額 差額 侵占金額(即左列差額欄所示金額扣除當日結帳單所載溢出金額後之差額,見偵二卷第219頁) 1 111年1月1日 1 15時03分17秒 奶酥吐司半*1、烤圈*2、搭啵起士*1 305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烤圈*2 185元 120元 612元 2 15時32分54秒 藍莓吐司半*1 140元 WS00000000 鮮包*1 100元 40元 3 16時28分46秒 全酥吐司半*1、鮮包*1 220元 WS00000000 全酥吐司半*1 120元 100元 4 19時22分32秒 奶酥吐司半*1、全鮮包*1 220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 110元 110元 5 19時52分11秒 麥香核果*1、橘香葡萄*1 115元 WS00000000 麥香核果*1 70元 45元 6 19時53分45秒 鮮奶吐司半*1 85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50元 7 19時57分57秒 金玉滿堂*1 18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3元 147元 2 111年1月2日 1 12時23分15秒 馬蹄乳酪、紫芋QQ、8顆酥包、烤圈*1組 298元 WS00000000 馬蹄乳酪、紫芋QQ、8顆酥包 223元 75元 2,292元 2 13時04分02秒 奶酥吐司半*1、繽紛吐司半*1、烤圈*1組 285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繽紛吐司半*1 210元 75元 3 13時06分08秒 哈斯*1、葡萄吐司半*1、搭啵起士*1 280元 WS00000000 哈斯*1、葡萄吐司半*1 160元 120元 4 13時09分02秒 全黃金蔓越莓*2、馬蹄乳酪*1 165元 WS00000000 全黃金蔓越莓*2 100元 65元 5 13時10分30秒 藍莓吐司半*1、鮮奶吐司半*1 202元 WS00000000 藍莓吐司半*1 126元 76元 6 13時23分05秒 藍乳吐司半*1、黃金蔓越莓*1、綜合莓果*1 280元 WS00000000 藍乳吐司半*1、黃金蔓越莓*1 210元 70元 7 13時26分25秒 鮮奶吐司半*2、鮮包*1 2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100元 8 13時38分32秒 全鮮吐司半*1、全酥包*1、玫瑰吐司半*1 345元 WS00000000 全鮮吐司半*1、全酥包*1 205元 140元 9 13時41分37秒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85元 10 13時48分09秒 柑橘吐司半*1、藍乳吐司半*1 300元 WS00000000 柑橘吐司半*1 140元 160元 11 13時49分36秒 鮮奶吐司半*1、新娘可頌*2顆、蔓圈*1 198元 WS00000000 藍乳吐司半*1、新娘可頌*1顆(起訴書誤載為2顆) 193元 5元 12 13時53分16秒 藍莓吐司半*1、橘香*1 185元 WS00000000 藍莓吐司半*1 140元 45元 13 14時05分47秒 搭啵起士*1、酥包*1 260元 WS00000000 搭啵起士*1 120元 140元 14 14時10分18秒 鮮奶吐司半*1、長棍*1 13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50元 15 14時21分10秒 亞麻吐司半*1、紅包*1、黃金乳酪*1 275元 WS00000000 亞麻吐司半*1、紅包*1 195元 80元 16 14時28分57秒 黃金乳酪*1、8顆全酥包、乳之初、全鮮吐司半*2 478元 WS00000000 黃金乳酪*1、8顆全酥包、乳之初、全鮮吐司半*2 458元 20元 17 14時30分30秒 馬蹄乳酪、柑橘吐司半*1、綜合莓果*1 270元 WS00000000 馬蹄乳酪、柑橘吐司半*1 200元 70元 18 14時31分25秒 鮮奶吐司半*1、長棍*1 13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50元 19 14時37分30秒 繽紛吐司半*1、橘香*1、酥包*1 292元 WS00000000 繽紛吐司半*1、橘香*1 166元 126元 20 14時50分25秒 黃金乳酪*1、橘香*1、鮮包*1 225元 WS00000000 黃金乳酪*1、橘香*1 125元 100元 21 15時31分50秒 繽紛吐司半*1、橘香*1 185元 WS00000000 繽紛吐司半*1 140元 45元 22 15時35分44秒 紅麻包*1、鮮奶吐司半*1 183元 WS00000000 紅麻包*1 98元 85元 23 15時44分07秒 豆乳-芋頭*1、黑豆*1、亞麻*1、原味*1、芝麻*2 367元 WS00000000 豆乳-芋頭*1、黑豆*1、亞麻*1、原味*1 247元 120元 24 15時46分29秒 鮮奶吐司半*3 229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2 153元 76元 25 15時50分31秒 全核桃吐司半*1、桂圓核桃*1 210元 WS00000000 全核桃吐司半*1 140元 70元 26 17時08分55秒 亞核桃吐司半*1、葡萄吐司半*1 235元 WS00000000 亞核桃吐司半*1 140元 95元 27 17時56分57秒 全酥包*1、起士小法*1 125元 WS00000000 全酥包*1 80元 45元 28 18時32分33秒 紅豆吐司半*1、繽紛吐司半*1、酥包*1 400元 WS00000000 紅豆吐司半*1、繽紛吐司半*1 260元 140元 29 20時13分53秒 新娘可頌*3顆 103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2顆 68元 35元 3 111年1月4日 1 15時13分22秒 奶酥吐司半*1 10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 33元 75元 779元 2 15時15分00秒 葡萄吐司半*1、綜合莓果*1、繽紛吐司半*1 274元 WS00000000 葡萄吐司半*1、綜合莓果*1 148元 126元 3 15時17分48秒 鮮奶吐司半*3、紅包*1 35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3 255元 100元 4 15時38分15秒 8顆酥包*2、4顆全酥包*1、繽紛吐司半*1 500元 WS00000000 8顆酥包*2、4顆全酥包*1 360元 140元 5 15時41分18秒 紅包*1、馬蹄乳酪*1 160元 WS00000000 紅包*1 100元 60元 6 19時20分59秒 乳之初*2 200元 WS00000000 乳之初*1 100元 100元 7 19時36分27秒 紅豆吐司半*1、鮮包*1 218元 WS00000000 紅豆吐司半*1 118元 100元 8 19時47分04秒 藍莓吐司半*1、蔓餅*1 250元 WS00000000 藍莓吐司半*1 140元 110元 9 19時49分41秒 綜合莓果*1 6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 33元 35元 4 111年1月5日 1 12時24分37秒 全鮮吐司半*2、蔓圈*1 235元 WS00000000 全鮮吐司半*1、蔓圈*1 140元 95元 3,244元 2 12時46分57秒 黃金乳酪*1、蔓圈*2 153元 WS00000000 黃金乳酪*1 78元 75元 3 12時56分36秒 乳之初*4、豆乳-芝麻*2、亞麻*3 700元 WS00000000 乳之初*3、豆乳-芝麻*2、亞麻*3 600元 100元 4 13時03分37秒 金莎*1、煙燻*2、麥香核果*2、搭啵*1、藍乳*1 648元 WS00000000 金莎*1、煙燻*2、麥香核果*2 396元 252元 5 13時25分28秒 紅麻*1、4顆酥包*1 175元 WS00000000 紅麻*1 100元 75元 6 13時32分09秒 黃金乳酪*1、桂圓核桃*1、亞核吐司半*1 261元 WS00000000 黃金乳酪*1、桂圓核桃*1 135元 126元 7 14時02分14秒 全鮮包*2 220元 WS00000000 全鮮包*1 110元 110元 8 14時38分07秒 新娘可頌*2袋 38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袋 190元 190元 9 15時59分09秒 綜合莓果*1、葡萄吐司半*1、乳之初*2 365元 WS00000000 綜合莓果*1、葡萄吐司半*1、乳之初*1 265元 100元 10 16時09分15秒 鮮奶吐司半*1、8顆酥包*1 22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140元 11 16時14分11秒 鮮奶吐司半*2、鮮包*1 2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鮮包*1 185元 85元 12 16時16分03秒 8顆酥包*1 13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3元 105元 13 16時21分14秒 鮮奶吐司半*2、橘香葡萄*1 213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橘香葡萄*1 128元 85元 14 16時32分41秒 全酥吐司半*1、可頌*3顆 225元 WS00000000 全酥吐司半*1 120元 105元 15 16時38分59秒 鮮奶吐司半*1、葡萄吐司半*1、蛋黃酥*1、金莎*1 362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葡萄吐司半*1、蛋黃酥*1 227元 135元 16 16時44分07秒 4顆酥包*1、香蒜小法*1、亞核吐司半*1 234元 WS00000000 4顆酥包*1、香蒜小法*1 108元 126元 17 16時45分26秒 鮮奶吐司半*1、全鮮包*1 19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110元 18 16時54分51秒 鮮奶吐司半*1、莓果*1 139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76元 63元 19 17時20分10秒 新娘可頌*3顆、優格可頌*1顆 14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優格可頌*1顆 70元 70元 20 17時20分55秒 奶酥吐司半*1、8顆酥包*1 250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 110元 140元 21 17時23分53秒 豆乳-南瓜*1、核桃*1、芝麻*1 195元 WS00000000 豆乳-南瓜*1、核桃*1 135元 60元 22 17時49分05秒 香蒜小法*1、起士小法*1、鄉村*1、長棍*1 166元 WS00000000 香蒜小法*1、起士小法*1、鄉村*1 119元 47元 23 17時51分07秒 馬蹄*1、哈斯*1、藍乳吐司半*1 285元 WS00000000 馬蹄*1、哈斯*1 125元 160元 24 17時53分37秒 鳳梨花*1、鮮奶吐司半*1 243元 WS00000000 鳳梨花*1 158元 85元 25 17時55分23秒 橘香葡萄*1、搭啵*1 165元 WS00000000 橘香葡萄*1 45元 120元 26 18時12分51秒 8顆全酥包*1、莓果*1 220元 WS00000000 8顆全酥包*1 150元 70元 27 18時31分31秒 奶酥吐司半*1、可頌*3顆 213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 108元 105元 28 18時33分16秒 鹹派*1、8顆酥包*1、鮮奶吐司半*1 295元 WS00000000 鹹派*1、8顆酥包*1 210元 85元 29 18時34分54秒 芋頭包*1、藍莓吐司半*1 250元 WS00000000 芋頭包*1 110元 140元 30 19時02分37秒 紅豆吐司半*1 11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3元 85元 5 111年1月6日 1 14時22分43秒 鮮包*1、烤圈*2 175元 WS00000000 鮮包*1 100元 75元 876元 2 14時25分51秒 繽紛吐司半*1、全鮮吐司半*1 221元 WS00000000 繽紛吐司半*1 126元 95元 3 14時35分57秒 鮮包*1 9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3元 65元 4 15時04分45秒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85元 5 17時34分20秒 8顆全酥包*1、鮮奶吐司半*1 235元 WS00000000 8顆全酥包*1 150元 85元 6 18時12分16秒 全黃金蔓*1、可頌*7顆、紫米豆漿*1、鮮包*1 398元 WS00000000 全黃金蔓*1、可頌*7顆 247元 151元 7 18時15分48秒 8顆酥包*1、鮮奶吐司半*1 225元 WS00000000 8顆酥包*1 140元 85元 8 18時19分45秒 8顆全酥包*1、鄉村*1、烤圈*2 250元 WS00000000 8顆全酥包*1、鄉村*1 175元 75元 9 18時35分06秒 奶酥吐司半*1 11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75元 10 18時50分12秒 藍乳吐司半*1、鮮奶吐司半*1 245元 WS00000000 藍乳吐司半*1 160元 85元 6 111年1月9日 1 15時40分37秒 鮮奶吐司半*1、草莓果醬*1、紅包*1 46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草莓果醬*1 365元 100元 1,048元 2 15時42分15秒 亞麻吐司半*1、桂桃*1、全黃金蔓*1、黃金蔓*1、繽紛吐司半*1 405元 WS00000000 亞麻吐司半*1、桂桃*1、全黃金蔓*1、黃金蔓*1 265元 140元 3 15時51分41秒 柑橘吐司半*1、黃金乳酪*1、藍莓吐司半*1 360元 WS00000000 柑橘吐司半*1、黃金乳酪*1 220元 140元 4 17時03分28秒 鮮包*1、鮮奶吐司半*1 185元 WS00000000 鮮包*1 100元 85元 5 17時05分44秒 4顆酥包*1、奶酥吐司半*1 185元 WS00000000 4顆酥包*1 75元 110元 6 19時06分22秒 豆乳-燕麥*1、亞麻*1、優格可頌*1顆、巧餅*1 272元 WS00000000 豆乳-燕麥*1、亞麻*1、優格可頌*1顆 162元 110元 7 19時08分25秒 金玉滿堂*1、奶酥吐司半*1、8顆酥包*1 423元 WS00000000 金玉滿堂*1、奶酥吐司半*1 297元 126元 8 19時22分24秒 新娘可頌*3顆 103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2顆 68元 35元 9 19時42分49秒 核綠椪*3、奶皇*3、豆乳-杏仁*1、核桃*1、抹茶*1 524元 WS00000000 核綠椪*3、奶皇*3、豆乳-杏仁*1、核桃*1 457元 67元 10 19時56分29秒 鮮包*1、莓果*1 17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135元 7 111年1月10日 1 12時20分11秒 奶酥吐司半*1、8顆酥包*1、莓果*1 320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8顆酥包*1 250元 70元 792元 2 13時00分09秒 核桃*1、紫芋*1、橘香*1、藍莓吐司半*1、葡萄吐司半*1 415元 WS00000000 核桃*1、紫芋*1、橘香*1、藍莓吐司半*1 320元 95元 3 13時24分35秒 亞麻吐司半*1、鮮奶吐司半*1 160元 WS00000000 亞麻吐司半*1 83元 77元 4 13時58分56秒 繽紛吐司半*1、藍乳吐司半*1 300元 WS00000000 繽紛吐司半*1 140元 160元 5 14時13分15秒 玫瑰吐司半*2、莓果*1 350元 WS00000000 玫瑰吐司半*2 280元 70元 6 14時15分56秒 豆乳-原味*2、杏仁*2 242元 WS00000000 豆乳-原味*2、杏仁*1 177元 65元 7 14時23分15秒 4顆酥包*1、鮮奶吐司半*1 158元 WS00000000 4顆酥包*1 73元 85元 8 16時06分16秒 全酥吐司半*1、全鮮吐司半*1 215元 WS00000000 全酥吐司半*1 120元 95元 9 18時20分01秒 香蒜小法*2 88元 WS00000000 香蒜小法*1 43元 45元 10 18時40分05秒 紅豆吐司半*1、優格可頌*1 155元 WS00000000 紅豆吐司半*1 120元 35元 8 111年1月11日 1 15時28分10秒 金莎*2、桂桃*1 333元 WS00000000 金莎*2 270元 63元 378元 2 15時40分24秒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85元 3 15時41分29秒 亞包*1、鮮奶吐司半*1 195元 WS00000000 亞包*1 110元 85元 4 15時47分30秒 鮮奶吐司半*1、馬蹄*1 14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60元 5 17時09分07秒 玫瑰吐司半*1、鮮奶吐司半*1 225元 WS00000000 玫瑰吐司半*1 140元 85元 9 111年1月12日 1 12時32分32秒 鮮奶吐司半*3 253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2 168元 85元 3,438元 2 12時49分09秒 新娘可頌*2包、全核吐司半*2、烤圈*2 635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2包、全核吐司半*2 560元 75元 3 12時50分31秒 鮮奶吐司半*1、桂桃*1 15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70元 4 12時54分51秒 豆乳-芝麻*2、亞麻*3、乳之初*4 700元 WS00000000 豆乳-芝麻*2、亞麻*3、乳之初*3 600元 100元 5 13時01分51秒 全鮮吐司半*1、波蘿蛋黃酥*1、藍乳吐司半*1 322元 WS00000000 全鮮吐司半*1、波蘿蛋黃酥*1 162元 160元 6 13時12分32秒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85元 7 13時23分51秒 鮮包*1、奶皇*1、8顆酥包*1 289元 WS00000000 鮮包*1、奶皇*1 149元 140元 8 14時00分23秒 全鮮吐司半*1、全酥吐司半*1 215元 WS00000000 全鮮吐司半*1 95元 120元 9 14時01分21秒 鮮奶吐司半*1、金莎*1 23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150元 10 14時09分11秒 新娘*2顆、優格*1包、豆乳-薏仁*1、芋頭*1、全核吐司半*1 527元 WS00000000 新娘*2顆、優格*1包、豆乳-薏仁*1、芋頭*1 387元 140元 11 14時12分33秒 乳之初*2 200元 WS00000000 乳之初*1 100元 100元 12 14時30分47秒 鄉村*1 45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10元 13 14時41分28秒 鮮奶吐司半*1、4顆酥包*1 16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75元 14 14時43分14秒 鮮奶吐司半*1、新娘可頌*2顆 15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70元 15 15時35分03秒 鮮酥吐司半*1、芋頭包*1 220元 WS00000000 奶酥吐司半*1 110元 110元 16 15時40分55秒 橘香*1、全黃蔓*2、亞麻吐司半*1 240元 WS00000000 橘香*1、全黃蔓*2 145元 95元 17 15時42分21秒 奶酥吐司半*1 108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73元 18 15時43分51秒 鮮奶吐司半*4 34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3 255元 85元 19 15時45分33秒 鮮奶吐司半*2 170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5元 85元 20 15時55分34秒 乳之初*1、豆乳-芝麻*1、杏仁*1、太妃烤圈*1、蔓餅*1、藍乳吐司半*1 542元 WS00000000 乳之初*1、豆乳-芝麻*1、杏仁*1、太妃烤圈*1、蔓餅*1 382元 160元 21 15時59分15秒 8顆酥包*1、巧烤圈*1 183元 WS00000000 8顆酥包*1 138元 45元 22 16時06分30秒 新娘可頌*1顆、鮮奶吐司半*1 120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顆 35元 85元 23 16時07分28秒 8顆酥包*1 138元 WS00000000 鮮包*1 98元 40元 24 16時08分53秒 起士小法*2、桂桃*1 160元 WS00000000 起士小法*2 90元 70元 25 16時11分59秒 繽紛吐司半*2 280元 WS00000000 繽紛吐司半*1 140元 140元 26 16時14分53秒 長棍*1、鮮奶吐司半*1、全核吐司半*1 275元 WS00000000 長棍*1、鮮奶吐司半*1 135元 140元 27 16時38分19秒 324元 WS00000000(擅自作廢) 324元 28 17時13分33秒 柑橘吐司半*1、紅包*1 240元 WS00000000 柑橘吐司半*1 140元 100元 29 17時29分46秒 莓果*1、鮮奶吐司半*1 139元 WS00000000 莓果*1 63元 76元 30 18時00分32秒 馬蹄*1、巧烤圈*1 103元 WS00000000 馬蹄*1 58元 45元 31 18時05分05秒 哈斯*1、亞麻吐司半*1 160元 WS00000000 哈斯*1 65元 95元 32 18時27分08秒 8顆酥包*1 138元 WS00000000 鮮包*1 98元 40 元 33 18時33分04秒 紫芋*1、8顆酥包*1、葡萄吐司半*1 300元 WS00000000 紫芋*1、8顆酥包*1 205元 95元 34 18時41分36秒 紅麻*2、葡萄吐司半*1 295元 WS00000000 紅麻*1、葡萄吐司半*1 195 100元 35 20時45分40秒 藍莓吐司半*1 138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3元 55元 10 111年1月16日 1 16時06分13秒 豆乳-南瓜*1、薏仁*1、核桃*1 195元 WS00000000 豆乳-南瓜*1、薏仁*1 125元 70元 1020元 (本日結帳單溢出金額324元即被告返還111年1月12日第27筆作廢發票之金額,故本日侵占金額毋庸再扣除324元) 2 16時08分44秒 鮮奶吐司半*1 83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 33元 50元 3 16時11分05秒 鮮奶吐司半*1、4顆全酥包*1、繽紛吐司半*1 30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4顆全酥包*1 165元 140元 4 16時15分39秒 4顆全酥包*1、鮮奶餐包*1 180元 WS00000000 4顆全酥包*1 80元 100元 5 16時18分20秒 鮮奶吐司半*1、4顆酥包*1、新娘可頌*3 265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4顆酥包*1 160元 105元 6 16時25分27秒 鮮奶吐司半*1、新娘可頌*2 155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2 70元 85元 7 17時39分44秒 鮮奶吐司半*1 85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 35元 50元 8 17時49分35秒 豆乳*1(亞麻)、台農牛乳*1 145元 WS00000000 豆乳*1(亞麻) 60元 85元 9 19時03分27秒 玫瑰吐司半*1 138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3元 55元 10 19時08分24秒 鮮奶吐司半*1、全鮮包*1 193元 WS00000000 鮮奶吐司半*1 83元 110元 11 19時10分58秒 葡萄吐司半*1 93元 WS00000000 新娘可頌*1 33元 60元 12 19時39分29秒 草莓果醬*1、亞包*1 390元 WS00000000 草莓果醬*1 280元 110元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筆數 結帳時間 實際客人購買品項 商品實際金額 發票號碼 登打之發票品項 發票金額 差額 備註 1 111年1月2日 1 15時30分56秒 綜合莓果*1、桂圓核桃*1、蔓圈*1 124元 WS00000000 綜合莓果*1、桂圓核桃*1 124元 0 未向顧客收取蔓圈*1之費用45元 2 111年1月12日 1 16時04分34秒 葡萄吐司半*2、紅包*1 190元 WS00000000 葡萄吐司半*2 190元 0 未向顧客收取紅豆餐包*1之費用100元 2 18時01分12秒 香蒜小法 43元 WS00000000 土鳳梨酥*1顆 43元 0 3 18時08分33秒 藍乳吐司半*2、葡萄吐司半*1、全核吐司半*1 555元 WS00000000 藍乳吐司半*2、土鳳梨酥*5顆、餐包散*1 555元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