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年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年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玩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年木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玩偶1個,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8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玩偶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 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19頁 )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妮